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我校本专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塔里木大学 学校地址:新疆阿拉尔市 邮编:843300 院校代码(国标):10757
第三条 塔里木大学原属农业部直属院校,现隶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004年5月经教育部批准由原校名“塔里木农垦大学”更名为“塔里木大学”。学校经过近60年的风雨历程,现已发展成为一所以农为主,农、理、工、文、管、法、经、教育、艺术、历史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综合性大学,面向全国招生。校园占地面积2530亩,校舍建筑面积53.7万平方米,现有专任教师796人,教授、副教授444人,具有博士硕士学位的教师665人,占专任教师的83.5%,各类学生13000余人。图书馆藏书120万册,编辑出版的《塔里木大学学报》在国内外公开发行。 塔里木大学现有11个学院,4个一级学科硕士点,涵盖23个二级硕士学位专业点,3个专业硕士学位点,涵盖17个专业领域。55个本科专业,涉及10大学科门类,现有省级重点学科6个,省级重点实验室6个、人文社科类研究院2个、兵团级协同创新(培育)中心2个、国家级试验站3个。近五年,承担各级各类科研项目861项,累计立项经费1.53亿元。取得科研成果521项,专利授权464项,标准5部,植物新品种3项,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第四条 学校具有学士和硕士学位授予权。学生修满规定学分后,毕业时颁发塔里木大学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塔里木大学学位证书。
第五条 招生录取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确定的录取分数线,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七条 招生层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高职)
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每年招生期间由招生委员会主要成员组成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重大问题的处理方案由学校招生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第九条 招生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科,是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普通本、专科的招生工作。
第十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监督领导小组,监督办公室设在纪委监察处,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与录取
第十一条 学校2017年普通本专科最终招生计划及专业以报教育部审批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的为准。
第十二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根据考生考分、思想政治表现和身体状况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当地招生计划数的100%-120%。
第十四条 在招生录取过程中,学校按照“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原则安排专业,性别不受限制,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不设分数级差,实行志愿与高考总分、相关单科成绩相结合的办法确定。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考生志愿级差等效成绩相同时,汉语言、民考汉考生分文理科按照此方法录取:理工科考生依次按照实考总分、数学单科成绩从高到低的原则录取。在数学单科成绩相同的情况下,再依次以理综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文科考生依次按照实考总分、语文单科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在语文单科成绩相同的情况下,再依次以文综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民语言考生依次按照实考总分、数学单科成绩从高到低的原则录取;“双语”班考生依次按照实考总分、数学、英语单科成绩从高到低的原则录取。
第十六条 学校原则上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的有关政策性加分,按照加分后的投档成绩进行录取和专业安排。
第十七条 艺术类考生专业考试成绩及文化课考试成绩须达到自治区相应批次投档线。录取时,学校以专业考试成绩和高考文化课成绩合算总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总分相同(文化课分+术科成绩分),则按术科成绩从高往低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报考我校的考生身体健康状况以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为基本依据,考生须据实上报健康状况,若隐瞒病情病史,按照《塔里木大学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规定》中有关退学与休学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我校各专业录取考生应试外语定为:英语。学校仅以英语作为基础外语安排教学。
第四章 新生入学及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 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本科:艺术类专业5000元/年;理工类农科专业3000元/年;理工类其它专业3500元/年;财经类专业3200元/年;文科类专业3100元/年(预科阶段按同等学历文科类收费标准执行)。
专科(高职):2700元/年—3300元/年。
住宿费:所有报到的新生800元/每年,学生公寓均为六人间。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根据《塔里木大学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规定》的要求,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德、智、体及入学资格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取消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处理。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校后交清第一学年各项费用,取得学籍并注册后,根据成绩和家庭经济情况可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等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 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确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到校报到者,需在学校规定的报到时间前,以书面的方式向学校招办请假并将“请假条”传真到学校招办(传真:0997-4680620)。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章 奖励及资助办法
第二十四条 学校已形成 “奖”、“贷”、“助”、“补”、“减”和“绿色通道”为主要内容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设有多项奖助学金。享受资助面可达60%以上。为品学兼优和经济困难学生提供了助学保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具体招生工作。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参与或介入学校招生工作。
第二十六条 录取结果的公布渠道:可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的查询渠道查询,亦可登录我校网站(www.taru.edu.cn)查询录取情况,亦可直接同我校招生办公室联系查询。
第二十七条 联系方式
招生期间考生咨询电话:
新疆汉语言:0997-4680620
民语言:0997-4681848
内地汉语言:0997-4681849
传 真:0997-4680620
网 址:学校网址:www.taru.edu.cn,本专科招生网址:xsc.taru.edu.cn,电子信箱:tlmdxzsb620@126.com
监督电话:0997-4680965(校内),同时也可拨打我校在相关招生省份及自治区招办向社会公布的监督电话。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章程每年由学校招生就业科负责修改,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审定并报自治区招办和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学校授权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塔里木大学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