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以及教育部的有关规定,为做好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贵州民族大学是新中国创建最早的民族院校之一,是贵州省重点建设高校、贵州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民委共建高校、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优秀等次高校,也是接收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留学生的高等院校。学校现有花溪和大学城两个校区,分别坐落于山清水秀、被誉为“高原明珠”的贵州风景名胜区贵阳市花溪区和产城融合创新、生态文明示范的贵安新区。
第三条 学校是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全日制公办学校。上级主管部门:贵州省教育厅,学校国标代码:10672。办学层次:研究生、普通本科。
第四条 贵州民族大学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制定本校招生规则、招生计划,决定学校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深入实施招生阳光工程。学校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委员会下设本科(预科)生招生办公室在招生就业处,具体负责本科(预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学校设立招生监督保障、信访办公室在监察室,全程参与和监督学校普通本科招生、考试、录取等环节工作,维护招生录取的公平、公正、公开,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2017年招生计划数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审核公布的为准。
第四章 报考要求
第八条 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招收英语或日语语种考生,考生高考外语成绩英语或日语须达及格以上。其他类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
第九条 报考建筑学、城乡规划专业的考生,须具备一定的美术基础。学生进校后须参加学校组织的美术测试,成绩不合格者由学校酌情调整到其它专业。色弱、色盲的考生不能报考该专业。
第十条 报考美术设计类专业、音乐类专业、舞蹈类专业、书法学专业,贵州省考生须参加省招生考试院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成绩合格;其他省(市、自治区)考生,须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考试,成绩合格。报考广播电视编导、播音与主持艺术、戏剧影视文学专业的考生,须参加生源省(市、自治区)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成绩合格。
第十一条 报考旅游管理(航空服务校企合作培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我校组织的旅游管理(航空服务校企合作培养)专业测试。考生须符合贵州民族大学招生信息网发布的《贵州民族大学2017年旅游管理(航空服务校企合作培养)专业招生简章》的报考条件。(网址:http://zjc.gzmu.edu.cn)
第十二条 报考体育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生源省(市、自治区)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成绩合格。
第十三条 报考旅游管理类专业的考生要求五官端正,口齿清晰,无明显疤痕,无残疾。建议男生身高168cm以上,女生身高158cm以上。
第十四条 报考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少数民族语言口试,成绩合格。
第十五条 报考数字媒体艺术(中外合作办学)专业,考生须参加生源省(市、自治区)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成绩合格。英语单科成绩须达到150分制的60分(含60分)以上。(详见贵州民族大学招生信息网发布的《贵州民族大学与美国阿尔弗莱德大学数字媒体艺术专业中外合作本科教育项目2017年招生简介》,网址:http://zjc.gzmu.edu.cn)
第十六条 民族班、双语民族班招生对象为少数民族考生。双语民族班须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少数民族语言口试,成绩合格。
第十七条 少数民族预科、民汉双语预科招生对象为少数民族考生。民汉双语预科须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少数民族语言口试,成绩合格。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八条 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德、智、体、美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实行学校负责,省(市、自治区)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和远程网上录取的方式。
第十九条 执行教育部及各省(市、自治区)规定的加分政策。按照各省(市、自治区)规定的录取批次、分数线、投档比例录取新生。
第二十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二十一条 文史、理工类专业录取原则:达到各省(市、自治区)同批次最低控制线;按照考生报考志愿顺序录取,即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第一次平行投档)报考我校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第一次平行投档)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录取非第一志愿(第一次平行投档)考生,对非第一志愿(第一次平行投档)考生的分数无级差要求;对于进档考生专业录取按照志愿专业顺序由先至后总分由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二十二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德、智、体全面考核,根据考生志愿,其文化成绩、专业成绩达到生源所在地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对进档考生以专业成绩为依据,按分数优先的原则安排专业,如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对服从专业调剂者,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取满额的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学校将予以退档。专业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文化成绩高的考生。
第二十三条 旅游管理(航空服务校企合作培养)专业录取原则:旅游管理(航空服务校企合作培养)专业录取按《贵州省招生委员会关于旅游管理(航空服务校企合作培养)专业招生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黔招委【2016】37号)文件执行,内容为:“旅游管理(航空服务校企合作培养)不划专业合格线,文化分数线分别按普通文理科二本线的70%划定。录取时,高校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成绩=文化成绩÷750×100×0.5+专业成绩÷300×100×0.5)。”
第二十四条 体育类专业录取原则:贵州省考生按综合分(综合分=文化分÷2+专业分)由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分相同情况下,优先录取专业成绩高的考生。其他省(市、自治区)考生按投档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对进档考生按分数优先的原则安排专业,如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对服从专业调剂者,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取满额的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学校将予以退档。投档成绩相同情况下,优先录取专业成绩高的考生。
第二十五条 数字媒体艺术(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录取原则:德、智、体全面考核,根据考生志愿,其文化成绩、专业成绩达到生源省(市、区)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专业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文化成绩高的考生。只录取有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志愿的考生。
第二十六条 我校按照大类招生的专业,学生进校经过基础平台课程学习后,将结合学生成绩和志愿,在大类所涵盖的专业内进行专业分流。
第二十七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少数民族考生。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奖助学金措施
第二十八条 严格按照贵州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生可享受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学校设有奖学金、勤工助学岗位及境内外社会团体和个人在学校设立的奖助学金等资助项目,鼓励学生努力学习,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
第七章 学历(学位)证书的颁发
第三十条 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发给国家承认学历的、经教育部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的贵州民族大学毕业证书,并以此具印。符合贵州民族大学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学位证书。
第三十一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①学生在贵州民族大学完成中外双方联合认定的培养计划,修满专业规定学分,符合毕业条件者,颁发贵州民族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贵州民族大学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②学生在大四之前通过相关考核要求及英语成绩达到IELTS总分6.0及以上,大四期间选择赴美国学习并修满规定的学分,即可同时获得美国阿尔弗莱德大学授予的艺术学学士学位(BFA)。符合教育部相关条件者,还可享受中外合作办学学生留学相关政策(详见中国留学网http://www.cscse.edu.cn)。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通讯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邮政编码:550025。学校网址:http://www.gzmu.edu.cn,E-mail地址:zjcgzmu@qq.com
招生咨询电话(传真):0851-83610412,招生监督电话:0851-83610130。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以前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如与本章程相悖之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