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名称:宁夏理工学院 学校国标码:12544
学校地址: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山水大道学院路1号 办学层次:普通本科
办学性质:民办公助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宁夏理工学院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照国家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招生部门相关规定,结合宁夏理工学院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确定普通本、专科招生录取规则、审定招生计划,研究决定普通本、专科招生重大事项。
第五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是学校常设机构,负责学院普通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按照教育部有关工作要求,着力促进区域和城乡入学机会公平,学校综合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人数、生源质量、毕业生就业情况等因素,并结合历年招生实际情况,确定分省分专业计划。
第七条 学校本、专科招生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由各省级招办向社会发布,考生也可在学校招生网查询。
第四章 录取
第八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考试院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九条 学校根据在该考区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录取时,学校将根据报考的生源情况在个别考区对招生计划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条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必须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体检标准。
第十一条 将同一科类出档考生按总分(高考文化课总分与政策性照顾分值的总和)从高分到低分排序,依次满足考生专业志愿,总分相同时则再按单科顺序及成绩排序。文史类单科顺序为文科综合、语文、数学、外语;理工类单科顺序为理科综合、数学、语文、外语。对于有特殊录取要求的省份,执行该省录取政策。
第十二条 学校在调阅考生档案时,承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给予的加分。同一考生符合多项加分条件者,按各项条件中加分最多的一项执行。
第十三条 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录取:
1、我校艺术类专业课成绩承认各省统一联考成绩,不再组织单独考试,若有特殊要求的省份以当地省级招生办相关规定为准。
2、以各省级招生部门划定的艺术类本科文化课的最低控制分数线为我校文化课成绩的最低录取线。根据考生进档顺序分专业排序,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各专业文理兼收;专业成绩相同时按文化课成绩排序录取。
3、体育类专业考生必须参加所在省统一组织的体育专业术科测试。
4、体育教育专业以各省级招生部门划定的体育类本科文化课的最低控制分数线为我校文化课成绩的最低录取线。在投档考生中,按体育专业术科测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术科测试成绩相同时按文化课成绩排序录取。
第十四条 部分专业的特殊要求
1、外语语种要求:我校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我校非外语类专业的公共外语为英语、日语、阿语。
2、英语专业要求高考成绩中英语单科成绩不少于满分的60%。
第十五条 联合培养项目
1、学校与“美国阿兰特国际大学、日本城西国际大学”开展“双校园”联合培养项目,施行“1+3”、“2+2”、“2+2+1”(本硕连读)、“1+3+1”(本硕连读)培养,即新生入学后,在我校学习一至两年,有意向赴国外留学的可通过申请,经学校选拔后,赴国外合作大学就读,完成联合培养协议所规定的学习内容并按要求完成学业后,符合国外合作大学毕业条件的,将获发合作大学的学士学位证书及宁夏理工学院颁发的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完成规定学位要求的本硕连读学生还将获发合作大学的硕士学位证书。
2、学校被教育部纳入对口支援西部地区高校计划,由东北大学对口支援。我校与东北大学在“安全工程、土木工程、汽车服务工程、机械工程、能源与动力工程、市场营销、会计学、国际经济与贸易、网络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自动化、电子信息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英语、日语”等专业开展联合培养(以上专业如有调整以当年学校教务处公布的为准),施行“2+2”培养模式,新生入学后,第一、二学年在我校学习,第三、四学年择优推荐至东北大学学习。各省报考我校高考成绩排名前3%(文理科分别排名)且报到注册就读的考生,可优先直接推荐至东北大学参加“0+4”培养学习。 修业期满、成绩合格,由宁夏理工学院颁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毕业证书由宁夏理工学院和东北大学共同加盖印章予以认可。
3、学校与浙江工业大学在“财务管理、国际经济与贸易、土木工程、给排水科学与工程、机械工程、工业设计、自动化、物联网工程、制药工程、英语”等专业开展双校园学习交流项目(以上专业如有调整以当年学校教务处公布的为准),新生入学后,第一、二学年在我校学习,第三学年择优推荐至浙江工业大学学习,浙江工业大学出具学习证明,第四学年返回我校学习。
第五章 奖、贷、助学金政策
第十六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国家助学金:4000元/人、3000元/人、2000元/人;燕宝奖学金:2000-5000元/人(面向宁夏籍专科学生)。
第十七条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入学前,凭录取通知书向已开通生源地助学贷款地区所在地金融机构申请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最高8000元/年。
第十八条 学校设有“大学生服务中心”,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优秀学生赴国外留学奖学金、优秀学生赴国外留学助学金,资助优秀学生赴国外访学、留学。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 收费标准
1、本科:普通类专业学费:13000元/年;体育类专业学费:13000元/年;艺术类专业学费:18000元/年。
2、与东北大学联合培养专业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部门备案的标准执行。
3、国际合作项目收费标准:在宁夏理工学院学习期间学费按宁夏理工学院相关专业学费标准执行,在国外学校学习期间学费按该校相关专业学费标准执行(美国阿兰特国际大学学费约17250美元/年,约合人民币120000元/年;日本城西国际大学学费约650000日元/年,约合人民币33000元/年)。
4、专科:普通类专业学费:5900元/年;艺术类专业学费:6500元/年。
5、住宿费:根据住宿设施条件不同,住宿费为1500-2200元/年/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宁夏理工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电话:0952-2210016;
传真:0952-2210016;
宁夏理工学院网址:http://www.nxis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