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新旧专业对照表
专业划分 | 新专业名称 | 旧专业名称 |
本专业 | 勘查技术与工程土木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 | 岩土工程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勘察工程建筑工程结构工程工业与民用建筑城镇建设地下工程与隧道工程桥梁工程铁道工程交通工程公路、城市道路及机场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建筑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河川枢纽及水电站建筑物河流泥沙与治河工程水工结构工程港口及航道工程港口水工建筑海岸与海洋工程 |
相近专业 | 地质勘探环境工程工程力学 | 煤田地质勘查地质矿产勘察采矿工程探矿工程矿井建设钻井工程地球化学与勘查应用地球物理勘查地球物理矿场地球物理石油地质勘察环境工程农业建筑与环境工程力学 |
其他专业 | 除本专业和相近专业外的工科专业 |
注:表中“新专业名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教育司1998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中规定的专业名称;“旧专业名称”指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颁布前各院校所采用的专业名称。 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新旧专业对照表
专业划分 | 新专业名称 | 旧专业名称 |
本专业 | 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 | 港口及航道工程港口水工建筑工程海岸与海洋工程水道及港口工程港口建筑工程港口航道及海岸工程港口、海岸及近岸工程航道(或整治)工程 |
相近专业 | 船舶与海洋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土木工程 | 水利水电工程建筑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河川枢纽及水电站建筑物河流泥沙与治河工程水工结构工程建筑工程结构工程工业与民用建筑城镇建设地下工程与隧道工程桥梁工程铁道工程交通工程公路、城市道路及机场工程 |
其他工科专业 | 除本专业和相近专业外的工科专业 |
注:表中“新专业名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教育司1998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中规定的专业名称;“旧专业名称”指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颁布前各院校所采用的专业名称。 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新旧专业对照表
专业划分 | 新专业名称 | 旧专业名称 |
本专业 | 水利水电工程水文与水资源工程农业水利工程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 | 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河川枢纽及水电站建筑、河流泥沙及治河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土木水利工程、水工结构工程、水工建筑力学、水利水电、水电站水文与水资源利用、水利规划、水能利用、陆地水文、水力学及河流海岸动力学、河流力学及治河工程、水文气象、水库经济、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农田水利工程、机电排灌工程、农村水电站水土保持、土壤、土壤改良 |
相近专业 | 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船舶与海洋工程土木工程工程力学交通工程勘查技术与工程、资源勘查工程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给水排水工程热能与动力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 港口航道及治河工程、海岸与海洋工程、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港口工程、结构工程、交通土建工程、给排水工程、桥梁工程、农业建筑及环境工程沙漠治理、风景园林、土地与环境、环境监测、生态学与环境生物学、林学、环境科学、农学水利水电工程地质、水利水电地质工程、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勘察工程、岩土工程工程管理、工程力学、水利经济、技术经济金属结构、机械制造及工艺设备、起重运输与工程机械、水利水电动力工程、水电站动力设备、水力机械、水利机械、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电气技术、工业自动化、自动控制、水电站自动化 |
其他专业 | 除本专业和相近专业外的工科专业 |
注:1、表中“新专业名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教育司1998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中规定的专业名称;“旧专业名称”系指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颁布前各院校所采用的专业名称。 2、申请参加考试的人员,所学专业在“参照表”中未列出的,可在报名时提交在校学习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的“课程设置表”(由原毕业院校出具),经所在单位核实并提出符合“本专业”、“相近专业”、“其他专业”的意见后,由当地考试管理机构审核确认。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新旧专业对照表
专业划分 | 新专业名称 | 旧专业名称 | |
暖通空调 | 本专业 | 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 | 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供热空调与燃气工程城市燃气工程 |
相近专业 | 国防工程内部环境与设备飞行器环境与生命保障工程 | 飞行器环境控制与安全救生 | |
环境工程 | 环境工程 | ||
安全工程 | 矿山通风与安全安全工程 | ||
食品科学与工程 | 冷冻冷藏工程(部分) | ||
热能与动力工程 | 制冷与低温技术 | ||
其他工科专业 | 除本专业和相近专业外的工科专业 | ||
动 力 | 本专业 | 热能与动力工程 | 热力发动机流体机械及流体工程热能工程与动力机械(含锅炉、涡轮机、压缩机等)热能工程制冷与低温技术能源工程工程热物理水利水电动力工程冷冻冷藏工程(部分) |
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 | 城市燃气工程供热空调与燃气工程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 | ||
化学工程与工艺 | 化学工程化工工艺化学工程与工艺煤化工(或燃料化工) | ||
食品科学与工程 | 冷冻冷藏工程(部分) | ||
相近专业 | 飞行器设计与工程飞行器动力工程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油气贮运工程 | 空气动力学与飞行力学飞行器动力工程化工设备与机械石油天然气贮运工程 | |
其他工科专业 | 除本专业和相近专业外的工科专业 | ||
给水排水 | 本专业 | 给水排水工程 | 给水排水工程 |
相近专业 | 环境工程 | 环境工程 | |
其他工科专业 | 除本专业和相近专业外的工科专业 |
注:表中“新专业名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教育司1998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中规定的专业名称;“旧专业名称”指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颁布前各院校所采用的专业名称。 注册电气工程师新旧专业对照表
专业划分 | 新专业名称 | 旧专业名称 |
本专业 |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 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高电压与绝缘技术电气技术(部分)电机电器及其控制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
相近专业 | 自动化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 工业自动化自动化自动控制液体传动及控制(部分)飞行器制导与控制(部分)电子工程信息工程应用电子技术电磁场与微波技术广播电视工程无线电技术与信息系统电子与信息技术通信工程计算机通信计算机及应用 |
其他工科专业 | 除本专业和相近专业外的工科专业 |
注:表中“新专业名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教育司1998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中规定的专业名称;“旧专业名称”指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颁布前各院校所采用的专业名称。 注册化工工程师新旧专业对照表
专业划分 | 新专业名称 | 旧专业名称 |
本专业 | 化学工程与工艺 | 化学工程、化工工艺 |
高分子化工、精细化工 | ||
化学工程与工艺 | ||
生物化工(部分) | ||
工业分析 | ||
电化学工程 | ||
工业催化 | ||
石油工程 | ||
高分子材料及化工 | ||
高分子材料与工程 | 高分子材料与工程 | |
复合材料(部分) | ||
高分子材料及化工 | ||
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 | 无机非金属材料 | |
硅酸盐工程 | ||
复合材料(部分) | ||
制药工程 | 化学制药 | |
制药工程 | ||
生物制药 | ||
中药制药 | ||
轻化工程 | 皮革工程 | |
制桨造纸工程 | ||
染整工程 | ||
食品科学与工程 | 制糖工程、油脂工程 | |
粮食工程 | ||
食品科学与工程 | ||
烟草工程 | ||
生物工程 | 生物化工(部分) | |
生物化学工程(部分) | ||
发酵工程 | ||
其他 | 如林产化工等 | |
相近专业 | 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 | 化工机械与设备 |
环境工程 | 环境工程、环境监测 | |
安全工程 | 安全工程 | |
其他 | ||
其他工科专业 | 除本专业和相近专业外的工科专业 |
注:表中“新专业名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教育司1998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中规定的专业名称;“旧专业名称”指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颁布前各院校所采用的专业名称。 注册环保工程师新旧专业参照表
专业划分 | 新专业名称 | 旧专业名称 |
本专业 | 环境工程 | 环境工程环境监测环境规划与管理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农业环境保护 |
环境科学 | 环境科学环境学生态学与环境生物学 | |
农业建筑环境与能源工程 | 农业建筑与环境工程农村能源开发与利用 | |
农业资源与环境 | 土壤与农业化学 | |
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 | 资源环境区划与管理 | |
相近专业 | 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 | 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供热空调与燃气工程城市燃气工程 |
给水排水工程 | 给水排水工程 | |
热能与动力工程 | 流体机械及流体工程热能工程与动力机械热能工程能源工程工程热物理 | |
土木工程 | 土木工程建筑工程 | |
水文与水资源工程 | 水文与水资源利用 | |
化学工程与工艺 | 化学工程与工艺化学工程化工工艺 | |
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 | 化工设备与机械 | |
安全工程 | 矿山通风与安全安全工程 | |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 | 机械设计及制造流体传动及控制设备工程与管理机械制造工艺与设备机械电子工程 | |
其他专业 | 除本专业和相近专业外的工科专业 |
注:表中“新专业名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教育司1998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中规定的专业名称;“旧专业名称”指1993年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中规定的专业名称。2、申请参加考试的人员,所学专业在“参照表”中未列出的,可在报名时提交在校学习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的“课程设置表”(由原毕业院校出具),经所在单位核实并提出符合“本专业”、“相近专业”、“其他专业”的意见后,由当地考试管理机构审核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