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2017年五年制
高职招生录取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各有关学校: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推进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教高〔2012〕108号)文件精神,根据《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教职成〔2017〕19号)等文件要求,为做好我市今年五年制高职招生录取工作,特制订《2017年漳州市五年制高职招生录取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漳州市教育局
2017年7月31日
2017年漳州市五年制高职招生录取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五年制高职招生录取为五年一贯制高职或三二分段形式。其中,五年一贯制高职学生都在高职院校学习,三二分段制学生前三年在联办中职校就读,后两年在高职院校就读,不用另行参加福建省高职招考。
第二条 五年制高职招生对象为参加我省各市当年初中毕业生学业(或升学)考试的应届初中毕业生。
第三条 五年一贯制高职学生学籍在高职院校,前三年按《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管理,后两年注册高职学校学籍,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管理,执行高等职业院校收费标准。三二分段五年制高职学生学籍采取分段注册、分段管理,前三年注册中职学籍,按《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管理,并同时录入“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学生享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助学金等相关资助政策,纳入中等职业教育的事业统计范围;后两年注册高职学校学籍,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管理,执行高等职业院校收费标准,学生享受其他高职学生同等待遇,纳入高等教育事业统计范围。
第二章 录取管理
第四条 五年制高职报名、填报志愿由各县(市、区)教育局中招办组织,录取工作由市教育局职成教科统一执行。
第五条 各地各校应及时开展招生宣传、咨询等服务工作,并在学校网站上及以其它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学校招生规则。
第六条 各地各校开展五年制高职生招生工作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肃招生纪律,规范五年制高职招生行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招生录取工作,实施招生“阳光工程”,规范信息公开内容、拓展信息公开渠道、增强信息公开实效,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三章 录取批次及志愿设置
第七条 五年制高职录取分常规录取阶段和院校补录阶段两个阶段进行,由市教育局职成教科统一组织实施招生录取工作。
(一)常规录取阶段:分两个顺序进行,1.第一志愿录取,志愿优先,按分数从高分到低分录取;2.参考志愿录取,按分数优先,遵循参考志愿顺序录取。
(二)院校补录阶段:高职院校向社会公布补录规则,考生自愿到学校登记、学校按规定进行补录。
第八条 最低控制分 根据《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教职成〔2017〕19号)文件要求,五年制高职最低录取控制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普通高中录取控制分数线下60 分,漳州市2017年五年专录取最低控制分定为465分。根据《福建省教育厅关于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艺术体育等特殊专业领域招生录取最低控制线的通知》(闽教职成〔2017〕48号)文件要求,艺术体育等特殊专业领域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原则上不低于本市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60%,漳州市2017年五年专艺术体育类录取最低控制分定为315分。
第九条 退档 若上线出档考生因故未完成录取,各校要及时上报市教育局并书面说明原因。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依法规范招生,规范管理。各地各校在招生期间要严格遵守招生录取管理规定,禁止以预收订金、押金等任何形式提前收取考生费用。
第十一条 各地各校纪检部门负责对录取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负责对录取人员的纪律教育。对招生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出现的违纪等行为应根据教育部和学校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漳州市教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