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司法审判工作需要,经研究,最高人民法院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50名聘用制书记员。
一、岗位职责
聘用制书记员是从事审判事务性工作的辅助人员,在法官指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庭前准备的事务性工作;
(二)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
(三)负责案件审理中的记录工作;
(四)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
(五)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二、招聘原则
(一)德才兼备原则;
(二)民主公开原则;
(三)公平竞争原则;
(四)择优聘用原则。
三、招聘条件
(一)报名参加招聘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2.具有法律专业大学专科或本科学历;
3.年龄在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1987年10月1日至1999年9月30日期间出生);
4.计算机中文录入速度每分钟100字以上;
5.认真细致,踏实肯干,具有一定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6.身体健康,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招聘:
1.曾受过刑事处罚或治安处罚以及纪律处分的人员;
2.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尚未得出结论的;
3.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4.其他不宜招聘的情形。
四、有关待遇
聘用制书记员工资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三部分组成。试用期转正后,工资待遇为6300元起(含单位、个人缴存“五险一金”及其他应缴费用),并将根据单位工资分配制度,依照岗位级别、工作业绩、工作年限等情况逐年调整。单位提供就餐、办公设备、差旅费等必要保障。
五、招聘程序
(一)报名
1.报名人员下载《最高人民法院聘用制书记员报名登记表》《基本信息汇总表》填写相关内容后用a4纸打印。
2.将报名表、基本信息汇总表,连同身份证复印件、学历学位证书(无学位证书者提供毕业证)复印件、户口本首页(或集体户口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邮寄至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组织人事部。
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邮编100745,所有纸质文件请通过平信、中国邮政ems方式邮寄。
3.将报名登记表、基本信息汇总表、身份证扫描电子版、学历学位证书(学籍证明)扫描电子版、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扫描电子版文件发送至邮箱diaopeichu@163.com(电子邮件标题格式为“聘用制书记员+姓名+联系电话”,三项之间有空格)。
4.报名程序以纸质件寄达为准,电子版仅作备查。纸质件缺一项,即视为不合格。
报名截止时间:2017年10月15日。
(二)资格审查和考试
1.资格审查,确定参加考试人选。2017年10月20日前,电话通知进入计算机录入测试人员(未接到通知者,即未通过资格审查,不再另行通知)。
2.计算机中文录入测试(听打和看打)。
3.根据录入成绩,确定面试人选。
考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三)体检和考察
1.根据计算机录入测试(占30%)和面试(占70%)的综合成绩确定考察和体检人选。
2.组织人选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有关标准执行。
3.对体检合格者进行差额考察,主要包括政治表现、道德品质、工作能力和实绩、岗位匹配度、沟通协调、人际交往能力等内容。
(四)确定招聘人选
根据书记员岗位需要,综合考虑专业测试、面试和体检考察情况,择优确定招聘人选。
(五)签订劳动合同
聘用制书记员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首次与我院签订5年劳动合同,设置半年的试用期。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的,聘为我院聘用制书记员;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合同期满,经考核优秀的,可续签。在我院连续工作满10年,经考核优秀的,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六、其他事项
1.在招聘过程中对申报材料故意隐瞒、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证实,取消资格;已办理聘用手续的,取消聘用,考生本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2.拟录用在职人员须在我院通知的规定时间前,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无法提供的,取消录用(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3.我院不与应届生签订三方协议,不解决户口及住房;不负责保管或者委托保管人事档案。
4.考生应保证通讯工具畅通,因通讯不畅导致相关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5.咨询电话:010—67556361、67556360(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