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我县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更好地选拔优秀教育人才,优化教师队伍,盐城市建湖县部分学校(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现决定公开招聘中学教师(事业编制)50名。根据《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等规定,经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考对象及条件
(一)报考对象
1.符合专业要求的中国足彩网:应届研究生学历毕业生和2017年未就业的研究生学历毕业生;
2.县外优秀教师(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下同)。
(二)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违法违纪记录;
3.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4.县外优秀教师须取得中级以上职称,年龄不超过40周岁(1978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研究生学历毕业的;
(2)被评为设区市学科带头人、教学能手的;
(3)参加省级教师教学基本功竞赛获得等级奖或参加省课堂教学竞赛获得二等奖以上的;
(4)获得特级教师称号的。
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以及国家和省另有规定不得应聘到事业单位有关岗位的人员,不得应聘。
二、报名
(一)报名时间、方式、地点
1.网络报名:符合条件并有意向的应聘人员须于2017年12月28日前,填写报名表并发至邮箱539820408@qq.com。
2.现场报名:符合条件并有意向的应聘人员须于2017年12月29日(星期五)上午8:00前到江苏师范大学填写报名表。届时,所有报名人员(含网报和现场报名)进行现场确认。
现场报名地点:江苏师范大学泉山校区(徐州市铜山区上海路101号)
联系人:曹大云
联系电话:0515-8069531313921853096
(二)报名注意事项
1.每位应聘者限报考一个岗位;
2.中国足彩网:应届研究生学历毕业生和2017年未就业的研究生学历毕业生应提供下列材料:本人身份证、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英语等级证书或合格成绩单及其他能够提供的证明学历、能力、资历等方面的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县外应聘的优秀教师应提供下列材料:本人身份证、教师资格证书、毕业证书以及取得的省辖市学科带头人、教学能手、省级教师教学基本功竞赛等级奖、省课堂教学竞赛二等奖以上、特级教师等方面的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资格审查
1.应聘者在规定时间内网上预报名或到报名地点报名,由建湖县人社局、教育局、编办、监察局会同招聘学校现场对报名的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所有招聘岗位均设1∶2开考比例,达不到开考比例的,相应核减招聘数直至取消该岗位招聘计划。报考被取消岗位的人员,可在规定时间内改报其他符合条件的岗位;
2.应聘人员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凡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应聘资格。
三、面试
资审合格的应聘人员,参加由建湖县人社局、教育局、编办、监察局和招聘单位共同组织的面试考核。面试总成绩100分,设60分为合格分数线。面试考核的主要内容为:课堂设计(40分)、专业答辩(60分)。面试考核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面试成绩由考官当场通知考生。
四、体检、考察、公示
1.体检。根据面试考核成绩,按招聘岗位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人选(末位成绩相同的,加试决出名次,加试时间、形式另行通知)。体检标准按照《江苏省认定教师资格体检标准》执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2.考察。县教育局根据有关规定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考察。
因应聘者放弃体检、考察资格或应聘者体检、考察不合格等原因出现招聘岗位空缺时,按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一次性递补人员参加体检、考察。
3.公示。经体检、考察合格后确定拟聘用人员,并在建湖县政府门户网站(/col/col82/index.html)上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招聘单位、岗位名称、拟聘用人员姓名、现工作或学习单位、招聘成绩、排名等。
五、聘用
对公示无异议不影响聘用的人员签署诚信承诺书后按有关程序办理聘用手续,签订就业协议。聘用人员实行一年试用期(有工作经验的优秀骨干教师的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予以转正定级。师范类毕业生须在中国足彩网:7月30日前取得教师资格证书,非师范类毕业生应在工作一年内取得教师资格证书,否则终止聘用关系。试用考核不合格或限期内不能提供教师资格证者,取消聘用资格,终止聘用关系。
六、回避
从事公开招聘工作的负责人员及其工作人员与应聘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和近姻亲关系的,或者有其他情形可能影响招聘公正性的,应当实行回避。
七、纪律监督
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全过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监督电话:0515-86233249(县教育局纪检监察室)
0515-86225744(县人社局纪检监察室)
附件:
建湖县教育局
建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