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广州市食品安全监管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推进我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9号)的规定,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定于2017年12月开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单位
广州市食品检验所
公益一类,正处级,负责各类食品(含酒类食品)、农产品、食品添加剂等成分分析及安全性检测,承担政府指定和委托的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不含食品包装)的监督抽检以及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检测及食品安全事故监督检测,协助突发事件、违法案件的食品安全调查和采样以及负责食品安全相关检验标准和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培训等工作。
二、应聘人员须具备的资格条件
(一)基本条件
应聘人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2、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无违法犯罪记录;
3、具备报考职位所需的资格条件;
4、身体健康;
5、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有关规定;
6、报考专业技术、管理岗位的,非广州市户籍人员应符合穗府〔2014〕10号文规定的广州市人口准入条件;报考工勤技能岗位的,须具有广州市常住户口。
7、应聘人员与事业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审计、纪检职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位。
(二)招聘职位及要求
各职位具体资格要求详见附件1。
1、招聘人员类型分为2017年毕业生、非2017年毕业的往届生、不限。
2017年毕业生是指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毕业证书的毕业生(含持境外学历学位证书人员);
非2017年毕业的往届生是指2016年12月31日前取得毕业证书的非在读人员(含持境外学历学位证书人员);
不限是指以上两类人员均可。
六、公示
根据考试、体检、考察结果,对拟聘用人员名单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门户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规定办理聘用手续。
七、聘用及待遇
招聘主管单位在报请广州市人社局同意后,由具体用人单位根据空缺职数和受聘人员的资格条件,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公开招聘人员实行试用期。工龄满1年以上的社会人员试用期为半年,应届毕业生或工龄未满1年的社会人员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
已取得省外专业技术资格的省外报考人员,须按《关于做好省外来穗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工作的通知》(穗人社函〔2011〕335号)的要求进行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在本单位有岗位空缺的前提下,未通过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前按照低一层次专业技术岗位聘用。
八、有关问题说明
(一)应聘人员在公开招聘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考试资格或者聘用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填报的个人信息和提交的材料不真实、准确,有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资格或聘用资格,如已签订聘用协议的,聘用单位应据此解除该协议;
2、应聘人员在考试、体检等过程中作弊的;
3、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
4、处于刑事处罚期间或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作做出结论的;
5、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6、其他因应聘人员的原因造成聘用结果有失真实的情况。
(二)报考人员报名时应认真对照本招聘公告规定的报考条件(专业、学历、招聘对象及其他资格条件等),不符合招聘公告要求中任一条件的,均不可报名。
(三)关于各招聘职位的具体要求和相关笔试问题咨询电话:网上报名技术咨询电话:020-83126088;职位咨询电话:020-86620498;监督投诉电话:020-81743070。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2月25日
2025国考·省考课程试听报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