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度淮安市营商环境监督员招聘公告
为拓展监督渠道,发挥社会力量的监督作用,进一步推进全市营商环境建设,特面向社会公开选聘2020年度市营商环境监督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聘条件
1、有较高的政治素养,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2、有较强的担当意识,乐于为全市营商环境优化工作做贡献;
3、有较好的政策水平,知晓法律法规常识和相关纪律规矩;
4、有高尚的道德品行,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廉洁自律;
5、有健康的心态体质,不脱离原工作单位基础上有精力和时间参加明查暗访活动,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6、有实际工作经验和参政议政能力,能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客观公正地反映情况,敢于善于开展批评,乐于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
二、督查内容
(一)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破坏营商环境的行为,监督员应报市委营商办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1、违法干预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事项;
2、制定或者实施政策措施不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
3、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4、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要求市场主体提供财力、物力或者人力;
5、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或者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6、违法设立或者在目录清单之外执行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
7、不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或者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
8、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已取消的行政许可,或者转由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组织实施已取消的行政许可;
9、为市场主体制定或者变相制定中介服务机构,或者违法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
10、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时,不按照规定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11、其它不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或者损害营商环境的情形。
(二)公共企事业单位有以下破坏营商环境的行为,监督员应查报市委营商办,市委营商办通报至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责令涉事公用企事业单位改正,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不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办理时限等信息;
2、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
3、向市场主体收取不合理费用。
(三)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服务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监督员应查报市委营商办,市委营商办通报至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责令涉事行业协会商会或中介服务机构改正,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违法开展收费、评比、认证等行为;
2、违法干预市场主体加入或退出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
3、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或者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4、不向社会公开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时限、收费标准;
5、违法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
(四)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存在以下工作作风问题,监督员应查报市委营商办,由市委营商办通报相关单位问责处理:
1、上班迟到早退、脱岗串岗,长时间在职不在岗,工作时间做与工作无关事情,公务接待饮酒、工作日中午饮酒、公车私用等工作纪律问题;
2、落实上级部署不到位,推进重大项目不到位,服务重点企业不主动,保障重要民生不贴心,履行法定职责不充分等其它群众反映强烈、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
(五)完成市委营商办交办的其它督查任务。
三、工作纪律
1、不得利用监督员身份与被监督单位拉关系、办私事,谋取不正当利益。
2、不得接受被监督单位的宴请、礼品、礼金、有价证券,不得参与被监督单位或工作人员组织的娱乐活动。
3、参加活动时,不迟到,不早退,关闭手机,排除干扰,认真履职,行使权利,发挥自身作用,严禁工作不作为。
4、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泄露督查计划、结果和评议情况,不泄露反映问题的单位和个人信息。
四、聘用期限
2020年4月1日-2021年3月31日。
五、选聘程序
1、个人申请。
2、组织审核。
3、颁发聘用证书。
六、报名方式和时间
1、报名方式:网络报名。下载报名表,按要求填写并发送电子稿至邮箱harjb@126.com,联系电话:83111111。
2、报名时间:2020年4月3日-4月9日。
中共淮安市委营商环境优化办公室
2020年4月3日
信息来源:http://yhb.huaian.gov.cn/work/newsinfo/id/2074/type/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