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市教育局关于做好 2020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 认定工作的公告
兴宁市教育局2020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将于6月份开始,认定条件、认定时间、上交相关材料、网上申报流程及工作要求,按照梅市教人【2020】25号《转发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0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文件执行。
一、认定范围
1、户籍在兴宁市的社会人员(含在职、待业人员);
2、持有兴宁市居住证并在有效期内的外市户籍人员;
3、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港澳台居民;
4、广东省内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专科应届毕业生、在读研究生和广东省内幼儿师范学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
5、驻粤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
以上人员满足2016年5月31日以前入学(入学时间以毕业证上的入学时间为准),且为全日制幼儿师范学校师范生、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生和全日制教育硕(博)士,可直接认定与所学专业、学段相对应教师资格。其他人员申请教师资格,需持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有效期内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申请的“任教学科”应与面试科目一致。
二、网上报名时间:2020年6月22日至2020年7月6日
三、现场确认(申请人本人到现场确认)
申请人网上申报完成后,在规定的时间(2020年7月8日至7月10日)携带以下材料进行现场审核:
(一)身份证明
1、内地居民在户口所在地申请认定的,提供身份证原件和本人户口簿或集体户口证明原件;
2、内地居民在居住地申请认定的,提供身份证原件和有效期内的居住证原件;
3、港澳台人员提供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
4、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和在读研究生在就读学校所在地申请认定的提供身份证原件,以及注册信息完整的学生证原件;(已取得毕业证书的人员只需提供毕业证书)
5、驻粤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提供身份证原件,以及军官证或士兵证原件。
(二)学历证明
1、申请人的学历信息已通过 “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核验的不需要提供学历证书原件。不能核验的需提供学历证书原件和学历鉴定证明材料。
2、持国(境)外学历的申请人,需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认证书》原件。
(三) 普通话等级证明
申请人普通话水平等级测试信息在“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核验的不需要提供普通话证书原件。不能通过核验的需提供普通话证书原件。
(四)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兴宁市中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申请人自行带体检表(网上下载)、相片于6月25日至7月3日(周六、周日除外)到兴宁市中医院进行空腹体检,体检次日自行到兴宁市中医院领取体检报告。兴宁市中医院体检中心电话:0753-3313362.
(五)无犯罪记录证明
1、内地申请人无需个人提交无犯罪记录证明。申请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到公安机关核查。
2、港澳台居民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需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由申请人自行到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有关部门开具。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申请人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所需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函件》(附件1、2),由申请人填写后交给现场确认点,各地级以上市在现场审核工作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统一将函件寄到省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23号1506室),待函件办理完毕后,寄回给各认定机构,由申请人到认定机构领取。
(六)近期1寸免冠半身正面彩色照片2张(与申请表和体检表上的照片同底)。
(七)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除提供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或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
四、审核确认时间:
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人员:2020年7月8日
申请认定初中、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2020年7月9日
申请认定高中、中职教师资格人员:2020年7月10日
五、审核确认地点:兴宁市教育局人事股【兴宁市机场路121号】(教育局2号楼二楼人事股职改办)
附件:
1、转发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0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pdf
兴宁市教育局
2020年6月8日
文章来源:http://www.xingning.gov.cn/mzxnjyj/gkmlpt/content/2/2032/post_2032150.html#67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