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公开遴选(考调)政策法规和会计工作人员的公告
一、遴选(考调)职位
局机关政策法规职位:1名;局机关会计职位:1名。
二、遴选(考调)对象及条件
(一)政策法规职位、会计职位遴选对象
面向南充市、九县(市、区)级机关已进行公务员(参公)登记且在编在岗的三级主任科员及以下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二)政策法规职位遴选(考调)条件
1.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文字综合能力、专业素养,品行端正,实绩突出,群众公认;
2. 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法律专业或具有2年以上政策法规工作经历的非法律专业;
3. 年龄35周岁及以下;
4.近3年公务员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
5. 具有正常履行职责所需的身体条件;
6.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会计职位遴选(考调)条件
1.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专业素养,品行端正,实绩突出,群众公认;
2. 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所学专业为会计、会计学、财务管理;
3. 年龄35周岁及以下;
4. 具有3周年及以上市、县(市、区)级机关(参公单位)会计工作经历;
5. 近3年公务员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
6. 具有正常履行职责所需的身体条件;
7.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年龄、工作经历时间等的计算均截至报名开始第一日。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 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2. 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3. 按照有关规定,工作未满最低服务年限或对转任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
4. 尚在试用期内的。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遴选(考调)程序
(一)报名和领取准考证。报名人员于2020年10月9日至2020年10月15日(工作日上午9:00至11:30,下午15:30至18:00),携带相关资料在南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事科(地址:万年东路1号506室)现场进行报名,资格审核通过后发放笔试准考证。现场报名需提供以下资料:
1. 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 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复印件;
3. 公务员(参公)登记表复印件;
4. 近3年年度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表复印件;
5. 本人近期彩色免冠1寸证件照3张;
6. 有干部管理权限的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遴选报名书面意见并加盖公章。
7.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
复印件均须加盖材料提供单位公章。
(二)职位调整
笔试开考比例不低于3:1(报名审核结果合格人数与遴选(考调)计划之比)。报名工作结束后,报名人数与遴选(考调)计划之比未达到开考比例的,按比例取消该职位遴选(考调)计划。
(三)考试。考试分笔试和面试,均实行百分制。笔试、面试成绩各占总成绩的60%、40%。
1. 笔试。笔试主要测试岗位相关专业知识,时间、地点及注意事项详见准考证。
2. 面试。根据考生的笔试成绩,按职位遴选(考调)名额的3倍,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进入面试人员,最后1名笔试成绩相同的,一并进入面试。达不到遴选(考调)名额3倍的,该职位符合资格条件的笔试人员全部进入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主要测试综合分析、计划组织、应急处理和沟通协调等能力。面试时间和地点以电话通知为准。
(四)考察、体检。根据笔试、面试折合得分情况,按照实际遴选(考调)职位数等额确定考察对象、体检人员。体检项目及标准按《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因考察、体检出现的缺额,按总成绩高低依次进行递补。
(五)公示。根据体检结果提出拟调人员名单,在南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上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后,对无影响调动相关反映的,进入试用。被公示人因被举报查实取消资格后出现的空额,不再递补。
(六)试用。时间1个月,期满经过考核,合格者按程序调入,不合格者回原单位工作。因试用不合格出现的空额,不再递补。
(七)调入。经市住建局党委集体研究,确定拟调人员,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办理调动手续。
四、注意事项
(一)资格审查贯穿遴选(考调)全过程,任一环节发现有不符合遴选(考调)条件的,取消遴选(考调)资格。
(二)报名时请按要求填写本人手机号码,并保持通讯畅通。未入围下一环节人员,不再另行通知。
(三)咨询电话:0817—2225213。
五、纪律与监督
(一)报考者应保证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和资料,如有弄虚作假的行为,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严明遴选(考调)纪律,报名者不得托人说情、打招呼,一经发现即取消资格。
(三)南充市纪委监委驻市生态环境局纪检监察组全程监督,有弄虚作假等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行为的,将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监督电话: 0817-2258659
附表: 1.南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年公开遴选(考调)报名及资格审查登记表
2.南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年公开遴选(考调)报名信息表
南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9月23日
信息来源:http://ncpta.e21cn.com/newsDetail/569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