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湖区教育局关于做好2020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和定期注册工作的通知
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0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和定期注册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鼎湖区实际,就开展我区2020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含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和定期注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一)认定范围
1.户籍在鼎湖区的社会人员(含在职、待业人员);
2.持有鼎湖区居住证并在有效期内的外省市户籍人员;
3.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港澳台居民;
4.驻鼎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以上人员满足2016年5月31日以前入学(入学时间以毕业证上的入学时间为准),且为全日制幼儿师范学校师范生、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生和全日制教育硕(博)士,可直接认定与所学专业、学段相对应教师资格。其他人员申请教师资格,需持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有效期内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申请的“任教学科”应与面试科目一致。
(二)认定条件
申请人可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持有鼎湖区居住证并在有效期内);港澳台居民可在居住地或教师资格考试所在地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驻鼎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可在部队驻地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申请人应符合《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认定条件,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1.思想品德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2.学历条件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必须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必须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必须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4)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必须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5)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必须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6)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必须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同时应具有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
3.身体条件
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按照《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13年修订)》(粤教继函〔2013〕1号),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4.普通话水平
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申请人在非户口所在地、居住证关系所在地、毕业学校所在地和工作单位所在地等考取的普通话证须在认定机构提供的承诺书上签字确认,凡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认定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认定时间和要求
根据省的统一部署,我区2020年下半年教师资格认定时间为10月9日至10月31日。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1.网上申报(10月9日至10月16日)
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注册个人账号(注册需点击“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网报入口”),证件号为个人账号,一经注册不能修改,请务必仔细填写教师资格认定有关信息。
2.受理认定(10月10日至10月22日)
鼎湖区在10月10日至10月22日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认定材料进行现场审核和网上确认,申请人务必于10月22日前携带相关资料到现场确认。
3.现场审核地点
现场确认地点设置在鼎湖区教育局二楼办公室5。
申请人须认真阅读认定机构的须知和要求,在指定的时间内进行现场审核,未按规定时间现场审核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责任由申请人个人承担。
(四)现场审核和提交材料
网上申报完成后,申请人务必在规定的时间内携带以下材料进行现场审核:
1.身份证明
(1)鼎湖区户籍申请认定的提供身份证原件,以及本人户口簿或集体户口证明原件;
(2)持有鼎湖区居住证申请认定的提供身份证原件,以及有效期内的居住证原件;
(3)港澳台人员提供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的内地通行证或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
(4)驻鼎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提供身份证原件,以及军官证或士兵证原件。
2.学历证明
(1)学历信息通过“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核验的不用提交学历证书原件。
(2)学历信息不能通过“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核验的需提供学历证书原件和学历鉴定证明材料。
(3)持国(境)外学历的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认证书》的原件。
3.普通话证书
普通话水平等级测试信息通过“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核验的不用提交普通话证书原件,不能通过核验的需提供普通话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申请人在非户口所在地、居住证关系所在地、毕业学校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等考取普通话证的须在认定机构提供的承诺书上签字确认。
4.师范生成绩单
符合直接认定的师范生需提供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实践课程成绩证明(成绩单未显示学科成绩或无法辨析的需考生提供学校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5.按照《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13年修订)》(粤教继函〔2013〕1号),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6.无犯罪记录证明
(1)内地申请人无需个人提交无犯罪记录证明。申请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到公安机关核查。
(2)港澳台居民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需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由申请人自行到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有关部门开具。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申请人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所需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函件》(附件1、2),由申请人填写后交给现场确认点。
7.近期小1寸免冠半身正面彩色白底照片1张(与申请表和体检表上的照片同底)。
8.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除提供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或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
现场确认和体格检查的时间、方式由各县(市、区)教育局根据本地疫情防控要求科学规划和合理布置。
根据《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启用新版〈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的通知》(教资字〔2020〕5号)规定,在认定审核通过后,《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认定机构生成和下载,用A4纸打印,一式两份,加盖认定机构公章后一份由申请人报送到人事管理部门存档,一份由认定机构归档保存。
二、中小学教师(含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
(一)网上报名(10月28日至11月6日)
各学校组织参加定期注册的教师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如实填报定期注册数据,打印《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首次定期注册合格,须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与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在岗教师;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有良好的师德表现,申请首次注册前一年度师德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
4.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
5.首次任教人员须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
(二)现场确认(10月29日至11月13日)
已完成网上报名的教师需到定期注册确认点进行现场确认。各县(市、区)教育局要按照“相对集中、就近便利”的原则设置确认点,以学校为单位组织本校教师到确认点进行现场确认。首次定期注册现场确认须提交如下材料:
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2.《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复印件;
3.与教育行政部门或任教学校签订的有效聘用合同复印件;
4.任教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
5.最近一年的年度考核合格证明或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
(三)初审和公示(11月14日至11月29日)
定期注册初审机构(各县级教育局)对已完成定期注册现场确认的申请人进行初审。初审结果在学校内公示7天。
(四)复核(11月30日至12月6日)
定期注册复核机构(市教育局)对已完成定期注册初审的申请人进行复核。
(五)终审(12月7日至12月13日)
定期注册终审机构(省教育厅)对已完成定期注册复核的申请人进行终审。
三、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认真做好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和定期注册工作的政策法规宣传,加强领导,周密组织,严格管理,规范操作,确保我市2020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和定期注册工作顺利进行。各认定机构于10月26日前将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申报材料和教师认定名册表报送我局。各市直属学校于11月30日前将定期注册申请材料盖章后报送我局复核。
(二)各认定机构要按照《教育部办公厅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秘书局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秘书行政司关于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做好港澳台人员在内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工作。
(三)各地要及时将本机构开展2020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和注册工作的具体时间、工作安排和有关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会同相关部门提前做好普通话测试、体检等工作。
(四)各认定机构要加强用印管理,严格按照《〈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五章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教师资格证书》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按照国家统一编号,加盖相应的教育行政部门公章、钢印后生效。各认定机构不能用其他印章替代教育行政部门公章。
(五)各定期注册机构要严格审核定期注册申请人提供的《教师资格证》等材料,杜绝违规注册或弄虚作假、骗取注册等行为。
(六)各认定和定期注册机构要做好空白证书和注册贴发放登记,严格控制证书和注册贴申领数量。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不得擅自将“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中的数据用于其他信息系统或管理平台。
(七)各认定机构须在作出认定结论前,与有关部门对接完成申请人无犯罪记录核查,提升核查工作时效性,避免核查后置导致发现申请人有犯罪情况纠正认定结论和收回证书困难,降低行政管理成本。
附件:1.无犯罪记录证明函件模板(香港)
2.无犯罪记录证明函件模板(澳门)
3.肇庆市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材料表
4.普通话水平等级证承诺书
5.县(市、区)教师资格认定办证用照片粘贴表
6.县(市、区)2020年下半年教师资格认定名册表
肇庆市鼎湖区教育局
2020年 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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