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果市人民法院2023年公开招聘编外工作人员公告
根据工作需要,平果市人民法院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7名编外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
综合办公室工作人员3名,书记员4名。
二、工作职责
书记员:负责庭前准备的事务性工作,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负责案件审理中的记录工作;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综合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信息宣传、摄影摄像、视频剪辑、调研及各种材料的编写、整理;协助单位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
三、资格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德端正,热爱工作,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能够全面履行岗位工作职责,服从安排,保守工作秘密;
2.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即为1988年12月至2005年12月期间出生);
3.具有全日制大学专科法学类专业学历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法学类、法律类、中国汉语言文学及文秘类、新闻传播学类专业优先;
4.掌握岗位必需的业务技能,综合办公室岗位擅长写作,能够熟悉使用照相机、摄像机等设备器材,书记员岗位需要熟悉计算机操作,熟练掌握速记、办公软件运用等;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身体健康、体形端正,无残疾,无口吃、无重听、无色盲、无纹身等;
6.本人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及不良行为;家庭成员未参加过任何邪教组织及违法犯罪活动;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
(1)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2)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3)曾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
(4)道德败坏或有其他不良行为的;
(5)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6)其他不符合聘用条件的情形。
四、招聘程序
本次招聘实行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方式。按照报名、资格审查、速录技能测试、面试、体检、考察、公示、办理聘用手续等程序进行。
(一)报名
1.报名时间:2023年12月7日至2023年12月15日(工作日8:00-12:00,15:00-18:00)。
2.报名材料: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书、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资格证书、获奖证明等。
3.报名方式:采用网络方式报名,不组织现场报名。报考者填写《平果市人民法院公开招聘编外人员报名登记表》,连同报名材料(扫描件,JPG格式),发送到平果市人民法院政治部邮箱(pgfyzgk@126.com)。
本次招聘在网上进行形式上资格审查,在速录技能测试前开展现场实质性资格审查。报名人员应对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在招聘的任何环节发现报考者不符合报考条件、弄虚作假的,报考或聘用资格一律无效,责任自负。
(二)资格审查及考试
1.资格审查。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定速录技能测试人员,时间地点另行通知。初审未通过者不再另行通知。
2.考试。书记员考试分为速录技能测试和面试,考试总成绩=速录技能测试成绩×60%+面试成绩×40%,满分100分;综合办公室人员岗位只进行面试。
3.速录技能测试。测试的形式为听打,即播放(或现场朗读)一段录音,时长为10分钟,根据记录速度和准确率评分,满分100分。根据速录技能测试成绩确定参加面试人员,参加面试人数与招聘计划人数比例控制在3:1之内。
4.面试。满分100分,主要测试应聘人员的口头语言表达能力、反应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综合协调能力、仪表仪态和岗位匹配性等。参加面试的人员须携带身份证原件参加面试,经工作人员验证无误后才能进入面试考场。
(三)体检
根据岗位招聘计划按考试成绩从高到低1:1的比例确定体检名单。体检标准参照招录公务员标准执行,体检费用由报考人员承担。
(四)考察
体检合格人员进入考察,主要审查应聘人员的政治表现、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岗位匹配度、遵纪守法等方面情况。
(五)公示
根据成绩、体检、考察等情况,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面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因体检不合格或体检对象放弃体检、考察不合格、公示不合格而出现缺额时,在已参加面试的人员中按总成绩依次递补。
(六)签订聘用合同
公示期满,没有问题的,平果市人民法院与被聘者签订劳动合同,首次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为3年,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正式给予聘用,不合格的,不予聘用。聘用期间实行动态管理,进行年度考核,根据工作需要,年度考核合格的予以续聘,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不能胜任工作的予以解聘。
五、工资福利待遇
聘用期间,聘用人员食宿自理,工资福利待遇按《平果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平政规〔2018〕2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六、其他事项
在招聘过程中,对申报材料故意隐瞒、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证实,取消聘用资格,考生本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联系部门:平果市人民法院政治部
联系电话:0776-5825985、5889078、5823142。
附:
平果市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7日
来源:http://www.pingguo.gov.cn/gsgg/t1758114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