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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印发温州大学瓯江学院人事代理人员管理办法(试行)通知
来源:浙江大学生网上就业市场网 阅读:1667 次 日期:2012-11-08 11: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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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系,各部门:

现将《温州大学瓯江学院人事代理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予以传达,并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八日

主题词:人事代理管理办法通知

温州大学瓯江学院办公室2009年9月8日印发

温州大学瓯江学院人事代理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学院的发展需要,保证学院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保障学院和学院人事代理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学院人事代理人员管理,根据国家关于独立学院的有关政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实行人事代理的岗位

瓯江学院人事代理人员是指学院聘用的非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分教师系列、行政管理系列和教辅系列。人事代理人员主要从事行政管理、思政、教学、教辅等工作。

二、人事代理的内容

1、管理人事档案;

2、办理代理人员报到和各类协议的签订;

3、办理代理人员转正定级、职称评定等手续;

4、办理其他与人事代理的有关工作。

三、人事代理人员的聘用条件

1、政治合格,遵纪守法,作风正派,为人师表,诚实守信,职业道德高尚,创新意识强,具有团结协作精神。

2、爱岗敬业,普通话达标,五官端正,仪表端庄,身体健康,能胜任应聘岗位的工作。

3、应聘教师岗位的必须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管理岗位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国外硕士学位需提交教育部认证书,未经认证的已聘用人员,按照临聘人员管理办法执行直至认证材料备齐。

4、从事国家规定的技术工种的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职业技术资格证书并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

四、人事代理人员的招聘程序

1、各用人单位应在学院核定的编制数内每年与人才引进计划一起向学院人事组织部申报下一年度的人事代理人员招聘计划,经人事组织部审核后,报学院审定;

2、人事组织部公布招聘信息;

3、应聘人员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学历证书(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职业技术资格证书、工作证明、体检表以及学院规定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办理应聘手续;

4、人事组织部牵头,用人单位负责按照聘用流程对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资格条件、业务能力和水平、心理健康等各方面进行综合考核,择优选拔,确定拟聘人员名单报人事组织部;

5、人事组织部初审后,报院党政联席会审核通过,经院长签字并报学校人事处审批;

6、经校人事处审批同意,公示无异议,拟聘用人员方可办理调动或毕业生接收手续;

7、学院与人事代理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职责和权利;

8、人才代理机构与人事代理人员签订《人事代理协议》,确立人事代理关系。

五、劳动关系的建立和解除

1、人事代理人员均实行合同制,双方签订劳动合同,首次合同期限为一年(含试用期六个月),续聘合同期一般为三年。合同终止期一般为学年末。劳动合同书(协议)一式三份,应聘人员、学院人事组织部各执一份,报校人事处备案一份。

2、聘用期内,受聘人员必须参加学院的年度考核。对考核不称职的人员,学院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3、合同期届满前二个月,用人部门须对人事代理人员进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下一轮聘用的依据。聘期考核优职或称职者,根据用人部门工作需要,经双方同意后,可续签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续签或终止手续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内办理。

4、劳动合同的解除

人事代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院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人事代理条件或经考核不符合要求者;

(2)人事代理人员年度考核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岗位被调整或用人部门被撤销、解散的),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的;

(4)违反校规校纪或因个人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或者违反工作规定的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的;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用人单位或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5)未经请假批准擅自连续离岗10天以上的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有损学院、教师形象并造成负面影响行为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事代理人员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学院,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

(3)被录用为公务员的;

(4)依法服兵役的。

六、人事代理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1、人事代理人员必须遵守国家、地方的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所聘岗位职责,接受用人部门管理。

2、人事代理人员在合同期内,如用人部门有违反国家、地方的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而侵害人事代理人员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学院有关部门提出调解要求;调解无效的,可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通过诉讼解决。

七、人事代理人员在聘用合同期间的待遇

1、人事代理人员的收入由档案工资、岗位津贴(税前)和节假日福利三部分组成。档案工资相当于国家事业单位相同等级人员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的总和,节假日福利按照学院规定发放,岗位津贴根据《温州大学瓯江学院院内津贴分配实施试行办法》执行。

2、人事代理人员的社会保险按照国家规定的企业职工标准由学院负责办理,根据规定需个人承担的保险费用由学院在工资中代扣代缴。

3、人事代理人员的公积金按照企业职工标准缴纳,不享受温州大学的住房分配政策和公积金住房补贴(即住房货币化补贴或新人公积金住房补贴);人事代理人员的住宿由本人自行解决。

4、人事代理人员加入学院工会的享受学院工会会员的福利待遇。

5、合同期内由代理人员本人交纳人事档案管理费。

6、人事代理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和评审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八、人事代理人员管理

1、学院人事代理人员档案放在温州市人才开发服务中心温州大学工作站,工资、管理、聘任由学院负责。

2、根据“谁用人,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各用人部门必须承担本部门人事代理人员的教育、管理、使用、培训等责任,加强人事代理人员的日常考勤、考核等工作。

3、人事代理人员的工资由院办公室按标准统一造册,经院长审批后,由财务部门发放。

4、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实施,原管理办法终止,未尽事宜由学院人事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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