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范围和对象
我省2013年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范围是各类高校现任或拟聘的专任教师;非教学岗位但仍承担部分教学工作的人员;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并承担教学任务的人员。
1、关于“高等学校”的界定
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所指高等学校,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承担高等学历教育(国民教育)的学校或者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的学校,具体单位以省教育厅公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民办高等学校和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学校的名单为准。举办职业培训或者职业技能培训的培训机构和专修学院,不属于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所指高等学校的范畴。
2、关于“高校现任专任教师”的含义
所谓高等学校在职在编教师的含义是:截止到2013年5月1日前,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下同),本人编制是教师编制,具有教师职务,在任职学校承担本学校教学计划中规定的一门及其以上课程的教育教学工作者。
3、关于“高校拟聘任专任教师”的界定
所谓高等学校拟聘教师职务人员是指:人事关系已经调入受聘高校、并拟聘任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从事高等教育教学工作人员。
对于拟调入高等学校的高学历、学位(具有博士学位人员)的急需专门人才,只要学校建立了人事档案,确定了教师岗位,明确了教学任务,虽然其人事关系尚未办结,可视为已经具备学校拟聘人员条件。
4、关于民办高校在职人员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问题
民办高等学校教师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除具备《教师资格条例》等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1)工资关系在现任教学校,人事关系由受聘学校或者学校的主管部门进行管理,或是由市(行署)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社会人才管理部门进行管理,且需半年以上;
(2)截止认定时间,与学校正式签订三年以上(含三年)聘任合同或聘书;
(3)系统讲授1门以上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且在现任教学校的教学时间满1年以上。
5、高等学校附属医院临床教学人员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除具备《教师资格条例》等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由学校人事部门纳入学校教师管理;
(2)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3)系统讲授1门以上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
6、辅导员申请认定高校教师资格可按照其所学专业或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给予认定教师资格。
7、关于聘任制教师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问题
高校聘任制教师是指高等学校(不含民办高校)与教师签订双向聘任合同,学校对其实行聘任制管理、合同化管理,而非编制管理的教师。对这部分人员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按照第4条的规定执行。
8、关于设有中等教育的高等学校在职教师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问题
设有中等教育的高等学校在职教师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必须是承担高等教育教学任务的人员。不承担高等教育教学任务的人员,不能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9、关于高等学校兼职教师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问题
对于受聘承担高等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社会兼职人员,因其人事关系不在其授课的学校,不属于高等学校已聘或拟聘人员的特定范畴,不能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10、关于高等学校教辅人员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问题
高等职业学校中的实习指导人员、高校医务所人员上大学生心理健康课人员、图书馆人员上信息检索课人员、农场人员上劳动技术课等的人员,由于均属高校的教辅人员,不能认定高校教师资格。
二、关于学历条件
1、教师资格认定的有效学历是指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不包括党校、干部函授大学、研究生班学历。
2、在国外取得的学历,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鉴定后,可作为认定相应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
3、取得两个以上大学专科毕业证书的,不能等同于大学本科毕业学历,不能作为本科学历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4、关于高等学校1970-1976年入学的大学普通班毕业人员学历问题,在教师资格认定时,按其毕业的学校专业在1977年恢复高考时办学层次确定。
三、关于普通话水平
1、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水平,其中语文教师和对外汉语教学教师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水平,普通话语音教师应达到一级乙等及以上水平。
2、1954年1月1日以前(不含1954年1月1日)出生的人员,以及高等学校拟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可免于普通话水平测试。
3、关于普通话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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