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梧州学院,学校国标代码:11354。学校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富民三路82号(北校区);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大学路32号(西校区)。
第三条 梧州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的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招生资格的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德、智、体全面考核和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决定招生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本校组织和实施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校成立招生纪检监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招生录取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2013年我校面向广西、吉林、天津、辽宁、黑龙江、福建、江苏、浙江、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安徽、山西、河北、新疆、内蒙古、青海、宁夏28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具体招生专业及人数见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九条 执行平行志愿投档模式录取的省、直辖市、自治区,对投档到本校的考生,采用分数优先原则录取,即按照考生总分从高到低排序,根据考生专业志愿填报顺序择优录取。考生总分相同条件下,与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平行志愿”录取结束后,若仍有部分专业未满额,在征得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社会公布未完成计划的招生专业和招生人数,进行“征求志愿”录取。
第十条 对执行顺序志愿投档模式录取的省、直辖市、自治区,对投档到本校的考生,采用志愿优先原则,优先录取第一志愿填报我校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学校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不设分数级差。对进档考生,如所填专业计划已满,调剂至其他专业录取。
第十一条 学校在网上远程录取时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控制在分省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具体按相关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各专业录取时不受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除英语专业外,本校公共外语课只提供英语教学。
第十三条 原则上按已公布的各专业的招生计划进行录取,录取过程中,学校视各专业生源情况,在总计划不变的前提下,对部分专业计划作相应调整。
第十四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1.美术类专业
广西区内考生以广西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艺术类专业全区统一考试成绩作为艺术专业分的录取依据,专业课考试成绩合格、文化成绩达到广西艺术类本、专科控制分数线,参照志愿,按专业课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广西区外各省考生采用我校单独组织艺术考试成绩作为艺术专业分的录取依据,文化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艺术类本科控制分数线,按照艺术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考生所在省艺术联考成绩高的考生。
2.音乐类专业
广西区内考生以广西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艺术类专业全区统一考试成绩作为艺术专业分的录取依据,专业课考试成绩合格、文化成绩达到广西艺术类本科控制分数线,参照志愿,按照艺术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广西区外各省考生采用我校单独组织艺术考试成绩作为艺术专业分的录取依据,文化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艺术类本科控制分数线,按照艺术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考生所在省艺术联考成绩高的考生。
第十五条 执行国家教育部、卫生部、全国残联共同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报考师范类专业原则上要求女生身高150cm以上,男生身高155cm以上;报考音乐学专业要求女生身高155cm以上,男生身高165cm以上。
第十六条 对按照国家教育部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确定的加分或降分投档的考生,我校予以认可。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 师范类本、专科专业学费收费标准为2000元/年,艺术类本、专科专业学费收费标准为6500元/年。本科其他类专业学费收费标准为3000——3600元/年,高职高专专业学费收费标准为6000元/年。我校实行学分制收费,以上学费标准为预交学费,学年末按所选学分结算,多退少补。
住宿费收费标准为300——900元/年。
以上收费均以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公布的收费标准为准。
第六章 奖、助学办法
第十八条 学校有完善的奖学金、助学金体系。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师范专业奖学金,社会资助的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