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为保证青岛大学2013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考生和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青岛大学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青岛大学2013年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青岛大学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青岛大学招生工作接受各级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名称:青岛大学 学校代码:11065
第五条 学校地址:中心校区 (青岛市宁夏路308号)
东校区 (青岛市松岭路93号)
西校区 (青岛市登州路38号)
第六条 办学类型:国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七条 办学层次:博士、硕士、本科
第八条 基本情况:
青岛大学位于美丽的海滨城市青岛,坐落在黄海之滨、浮山之麓,依山傍海,风景秀丽。经过多年发展,现已成为规模较大、学科齐全、水平较高、师资优良、享有较高社会声誉的综合性大学。这里学者云集,既有深厚的文化底蕴,又充满浓郁的时代气息,是读书治学的理想园地。
目前,在校学生达到42000余人,其中研究生近8000人,本科生33000余人,留学生1300余人。学校设置了文、艺、史、哲、理、工、医、经、管、法、教等11个学科门类,开设了100个本科专业。研究生教育设置了240余个(包括学术学位类型和专业学位类型)硕士学位点,涉及到40个一级学科;53个博士学位点,涉及到10个一级学科;7个博士后流动站。
学校拥有国家重点学科2个,山东省重点学科20个;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3个,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7个;国家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3个;国家级特色专业7个,省级特色专业13个,国家精品课程3门,省级精品课程41门,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3项,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4项,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1个,省部级重点实验室与工程技术研究中心9个;中央与地方共建高校基础实验室与特色优势学科实验室17个。
学校实施特聘教授人才工程,拥有教授、副教授等高级职称人员1000余人,特聘教授120余人,院士2人、外聘院士8人,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2人,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人选6人,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4人,“泰山学者”特聘教授17人。
学校与2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170余所院校建立了交流合作关系,设立了交流学生、交流学者、学术合作、联合办学、留学生教育以及海外孔子学院等118个交流项目。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青岛大学成立由校长和学校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研究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下设青岛大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条 青岛大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执行机构,具体负责青岛大学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青岛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室)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青岛大学2013年计划招收全日制普通本科生8750人。
第十三条 青岛大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办学条件及生源情况和毕业生就业情况,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
第十四条 青岛大学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和考生公布。
第五章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学校的录取工作采用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方式,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学校录取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均合格的考生。
第十七条 对高考成绩达到青岛大学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学校按分数优先原则录取,即按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满足考生的专业志愿。对部分实行高考改革的省份,录取原则根据相关政策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对学生体检的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的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 除服装与服饰设计(服装表演方向)专业限招女生外,其它各专业对男女考生比例无特殊要求。
第二十条 艺术类专业按以下原则录取:
山东省内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在全省艺术类本科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根据考生志愿、文化成绩分专业按招生计划1:1.5的比例向学校投档,学校录取时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其中,音乐学(理论方向)专业的考生,其高考文化课成绩须达到400分以上(含400分),美术类专业考生的省专业统考成绩须达到240分以上(含240分),方可报考青岛大学 。
山东省外艺术类专业录取:填报青岛大学志愿的考生,在达到所在省份的艺术类本科文化课成绩控制线的基础上,还须达到青岛大学在考生所在省份划定的分专业文化课成绩控制线,按校考专业成绩排名,择优录取。若所在省份组织艺术类专业统考,考生的专业统考成绩须达省合格线。
第二十一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教育部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其它
第二十二条 录取结果按教育部统一要求公布。考生被录取以后,由青岛大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审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收费严格执行山东省物价局规定的标准。
学费标准具体如下:文、史、经、管、法学类专业:3400元/年;理工类专业:3600元/年;医学类专业:4000元/年;艺术类专业:6000元/年;体育、外语类专业:4800元/年;对口高职类专业5000元/年;中外合作办学类专业:旅游管理专业18000元/年,英语、朝鲜语、国际经济与贸易、会计学、国际商务、物流管理专业15000/年,数字媒体技术专业16000/年;软件工程(服务外包)专业学费9600元/年。根据有关规定,经上级批准的热门专业的学费标准在上述基础上将上浮10%。考生可根据家庭经济状况选择报考。
学生退学退费规定执行鲁政办发[2000]68号文件规定。学习不足一学期的按一学期收取学费和住宿费,满一学期不足一学年的按一学年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有多种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对家庭困难的学生,学校建立了奖、贷、补、助、减、免等完善的资助体系。
第二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学生完成规定的学业,符合毕业条件者颁发青岛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代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青岛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或与上级政策不一致之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青岛大学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32—85953692 传真:0532—85954708
邮编:266071 学校网址:http://www.qdu.edu.cn
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zs.qdu.edu.cn
此招生章程已经山东省教育厅审核,并在教育部备案,详细内容可登陆山东省教育厅网站:www.sdedu.gov.cn 或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网站:gaokao.chsi.com.cn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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