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中国广告联合总公司
乙方: 北京同文广告艺术中心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双方合作事宜订立协议如下:
一. 合作内容: 甲方发挥其在中国广告业的排头企业优势乙方发挥其了解国际广告市场、熟悉境外广告客户的优势经由双方合作在国内广告业探索同业横向联合的经营方式并使双方通过合作获得满意的经济收益。具体合作内容包括:
1. 甲方遇有违“一对一”广告经营原则的广告客户或其他甲方认为适合乙方经营的广告客户由甲方向乙方分流经营。
2. 乙方在国际广告市场组织的重要广告客户和乙方承办的大型广告发布活动遇乙方能力不足时由甲乙双方协商合作经营。
3. 乙方在北京以外的其他广告市场的重要广告发布业务和乙方企业能力不足的广告制作业务如影视广告制作等由甲乙双方协商合作经营。
二. 合作期限: 双方议定上述合作之期限暂定为三年自 1996 年 10 月 1 日至1999 年 9 月 30 日合作期满时是否续约合作由双方另行商定。
三. 利益分配 1. 遇有违“一对一”广告经营原则而由甲方向乙方分流经营的广告客户乙方应将所得纯利润的 50返还甲方但本分配办法仅限于乙方与此类广告客户订立广告代理合同的第一个经营年度如乙方代理客户时间超过一年则超过一年的经营利润均归乙方所得。 2. 遇其他甲方认为适合乙方经营而由甲方向乙方分流经营的广告客户利益分配原则同本协议第 3 条第 1 款。 3. 乙方在国际广告市场组织的重要广告客户或乙方承办的大型广告发布活动由甲乙双方合作经营时视具体情况由双方以“一事一议”方式协商利益分配办法。 4. 遇乙方在北京以外的其他广告市场的重要广告发布业务或乙方企业能力不足的广告制作业务 需由乙方转请甲方协助经营时甲方按合作收费原则另行与乙方结算合作费用。
四. 其他事宜: 1. 甲方同意乙方在对外招商、广告承揽、媒介发布、形象宣传及其它乙方认为需要的公开经营活动中使用“中国广告联合总公司指定合作机构”字样。
2. 甲方同意不迟于 1996 年 10 月 1 日以前向乙方正式颁发载明“中国广告联合总公司指定合作机构”字样的授权证书。
3. 甲方按本协议第一条第 1 款向乙方分流经营的广告业务由乙方与广告客户订立独立的广告代理合同乙方独立承担合同规定的一切民事与经济责任。
五.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任何条款均视为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终止执行本协议如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给对方带来直接经济损失守约方并有权追讨违约方在直接经济损失范围内的赔偿责任。
六. 本协议书变更及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一致后达成书面意见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履行本协议出现纠纷应由双方协商解决。 七. 本协议书经双方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一式肆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中国广告联合总公司
乙方: 北京同文广告艺术中心
代表: 代表:
一九九六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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