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对象如有问题,在公示期限内社会各界干部群众均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形式,向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以组织名义反映的,需在材料上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的,提倡用本人真实姓名,并告知联系办法。反映问题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公示期限为7天(2013.8.8—2013.8.15)。
联系电话:0573-89232808。
具体人员名单请参照:http://www.hnrc.gov.cn/article/artc.aspx?ti=8&ai=3847
海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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