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弘扬司法民主,推进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以及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落实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进一步加强人民陪审员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我院拟在全县范围内增选人民陪审员10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简介
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实现人民群众在司法领域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形式,体现了我国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主要目的,是通过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与法官共同审理案件,行使国家审判权,实现司法民主,确保司法公正。
二、选任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年满23周岁。
(三)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审判工作。
(六)户籍、工作单位或经常居住地在屯昌县辖区内的公民。
三、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一)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二)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四、选任的程序和步骤
(一)推荐和自荐。
1.组织推荐。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征得公民本人同意后,可以书面形式向我院推荐。
2.个人申请。符合选任条件的公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属屯昌县辖区的,可向我院提出书面申请。
(二)资格审查。
对于组织推荐和本人自荐选任人民陪审员的公民,由我院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第二条的规定,主要对《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或《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被推荐人、申请人的任职资格、工作能力、日常表现等进行审查,初步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
(三)征求意见及提请任命。
我院将初步确定的人民陪审员人选名单及有关材料送县司法局征求意见后,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核。经审核的人民陪审员人选由我院院长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
人民陪审员任期5年。
五、提交相关材料
推荐单位或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或《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一式三份。推荐表、申请表,由报名人员直接在报名时领取。
(二)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包括职业、政治面貌、身体状况、日常表现等(组织推荐的除外)。
(五)本人近期1寸蓝底彩色免冠照片3张。
报名时间:8月9日至8月30日
报名地点:屯昌县人民法院政工室。
咨询电话:0898—67830941
2013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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