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县、乡党政机关以及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工作过(参照或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及其他担负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在此列)。军队转业干部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过,中央、国家机关干部在地(市)直属机关工作过,也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2、任职均以任职文件、干部任免审批表(均为原件,或由干部档案管理部门盖章的复印件)为准,其他任何材料不作为证明依据。
3、综合性表彰奖励仅包括:“五一劳动奖章”、“五四青年奖章”、“三八红旗手”、“人民满意的公务员”、“民族团结进步先进个人”、“优秀共产党员”、“劳动模范”、“优秀工作者”、“先进工作者”。如财政部授予的“全国财政系统先进个人”、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局授予的“全区工商系统劳动模范”、银川市政府授予的2011年度先进工作者等。不包括各类单项工作先进工作者、优秀工作者等称号,如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的“防治非典先进个人”、宁夏回族自治区妇联授予的“妇女儿童维权先进个人”,也不包括各部门、各类领导小组及各级各类协会、学会进行的表彰奖励,如宁夏回族自治区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授予的“先进工作者”称号,等等。
4、同一年度中,两次及两次以上获得同一事项的不同级别表彰奖励,按最高级别计分,不进行累加。
5、所有奖项均以2008年至2012为计奖年份。
6、年度考核等次的认定以干部档案中记载的为准(应提供年度考核登记表原件,或由干部档案管理部门盖章的年度考核登记表复印件),或提供年度优秀公务员证书的原件。企业人员比照上述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连续3年考核为优秀等次被授予三等功的,按3次优秀等次计算,“三等功”表彰奖励不再以综合类奖励计算。
7、履历量化评价表最高分为6分,最终解释权归中共银川市委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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