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制度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深入实施,探索高素质拔尖创新人才的选拔和培养模式,我校根据教育部关于自主选拔录取招生的有关政策,面向有关中学开展“中学校长实名推荐制”(以下简称“实名推荐制”)工作。为规范“实名推荐制”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施行,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章 中学推荐资质的认定
第二条 根据各中学上一年度考入我校本一批次学生的数量、质量等情况,确定具有推荐资质的中学名单及推荐人数,报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对于在往年(上一年度)“实名推荐制”工作中操作规范、被推荐学生素质突出的中学,可直接获得下一年度推荐资质。具体中学名单由苏州大学招生办公室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对累计两年推荐学生未达本科一批省控制线的中学将停止后下一年度的中学校长实名推荐资质。
第三章 推荐
第五条 获得推荐资质的中学,应根据本细则要求,遵循“学生自愿报名,程序信息公开,确保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本校“实名推荐制”实施方案。中学须在本校校园网或公告栏显著位置,对实施方案、实施细则、推荐名额、报名办法、遴选程序等内容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
第六条 被推荐的学生应当具备至少以下条件:
1、具有强烈社会责任感的应届高中毕业生;
2、具备学科特长、创新潜能的优秀学生;
3、高中阶段学习成绩综合排名位于年级同科类学生中的前20%者。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者,不得被推荐:
1、不关心他人,从未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2、有不良诚信记录;
3、考试作弊、受到处分或有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中学遴选程序应当具备至少以下环节:
1、成立本校实施机构,监督遴选过程;
2、公开接受全校符合条件学生报名;
3、公示最终确定推荐名单;
4、中学遴选全程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推荐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中学按照苏州大学自主选拔录取招生简章的要求,指导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网上报名、缴费等报名手续。
第十条 中学须在学生网上报名完成后及时向苏州大学招生办公室提交由中学校长亲笔签名的《苏州大学自主选拔录取中学校长实名推荐表》。
第四章 考核
第十一条 苏州大学招生办公室根据中学校长所推荐学生的具体情况,组织专家组对中学推荐学生情况及资料进行资格审核。
第十二条 根据专家组的审核结果,对通过审核的学生名单及推荐学校、推荐理由在网上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后,组织被推荐学生参加面试。
第五章 录取
第十三条 根据考生的测试成绩确定入选学生名单,经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审定后将通过苏州大学本科招生网和考生所在中学公示,并在规定时间报送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进行公示,接受学校和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最终确认考生的认定资格,考生需完成规定的相关手续后方可享受我校录取优惠政策。
第六章 监督
第十五条 苏州大学将遵循“公开程序、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认真做好“实名推荐制”工作,对“实名推荐制”实施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在公示期内受理信访和电话举报,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具有推荐资质的中学,如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情形,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该中学和校长的推荐资质。
第十七条 获得推荐资格的学生,如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情形,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该生的被推荐资格。
第十八条 苏州大学招生办公室将为获得推荐资质的中学和获推荐的学生建立诚信档案,作为今后中学推荐资质遴选的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若国家招生政策有所变动,苏州大学招生办公室将做本细则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苏州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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