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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科技职业学院2014年“三位一体”招生章程
来源:温州科技职业学院招生网 阅读:898 次 日期:2014-02-18 09:2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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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 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制度改革的意见》、浙江省高校招生委员会、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做好高等职业教育招生综合改革工作的通知》和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高校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教试院〔2012〕39号文件)等文件精神,为提高高职教育质量,加快农业产业发展,培养农业技术技能型人才,我院2014年部分涉农类专业实行“三位一体”招生改革试点。

为实施阳光招生,保障考生权利,确保“三位一体”招生各项工作的规范进行,并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章程。

学校基本情况

学校全称:温州科技职业学院

院校省代码:0085 ;国标码:14088

第三条 办学性质:公办

第四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五条 毕业证书:教育部电子注册普通高校全日制专科(高职)学历证书

第六条 学校地址:温州市六虹桥路1000号 邮政编码:325006

招生专业、计划、学制、收费标准

第七条 我院2014年面向浙江省“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计划60名(以省教育考试院下达计划为准),招生专业、计划数、报考对象及学制、学费等如下:

专业名称 招生计划 学制 收费标准(元/学年)
文科 理科
设施农业技术 10 10 三年 学生免学费,学费由省财政支付
商品花卉 10 10 三年 学生免学费,学费由省财政支付
畜牧兽医 10 10 三年 学生免学费,学费由省财政支付

第八条 “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结束后计划如有余额,则经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同意后转入我院浙江省普高文、理科统招计划。

第四章 报名办法

第九条 报名条件:

(1)符合当年普通高考报考条件,并已办理浙江省普通高考报名手续的浙江省户籍普通高中毕业生。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无任何违纪、违法的处分记录、身体条件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3)学业水平测试(高中会考)全部科目均为合格及以上,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均为合格及以上者。

第十条 专业志愿:

每位考生可报考3个专业志愿,根据考生综合总分,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报名方法和时限:

采用“网络报名、资格审核”的方式进行。

1. 网络报名

考生登录我院网站,根据网页提示输入准确完整的个人信息,完成初步报名。网址为:www.wzvcst.edu.cn ;或 (具体方法根据页面提示操作)。

网络报名时间为:2014年3月20日—3月30日

2. 资格审核

网络报名结束后,学院对各考生的报考资格进行审核。

考生须将书面材料于2014年4月3日前邮寄(以当地邮戳日期为准)至学院招生办(温州市六虹桥路1000号,邮编325006,电话:0577-8841244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报名材料”字样。),也可面呈。按以下方式递交材料:

申请人所有书面材料请用A4纸大小、以《温州科技职业学院2014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申请表》为封面装订,具体书面材料如下:

(1)温州科技职业学院2014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申请表(需加盖所在中学公章);

(2)盖有中学教务部门公章的高中会考成绩单;

(3)盖有中学教务部门公章的高中阶段各学期成绩情况表;

(4)盖有中学教务部门公章的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综合素质评价基本信息表;

(5)身份证和学生证复印件;

(6)《普通高校招生报名证》复印件;

(7)《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综合素质评价基本信息表》中选修课,及具有获奖(荣誉)证书、特长或优势记录,请提供盖有学校教务部门公章的证明复印件。

(8)《诚信考试承诺书》(学院招生网下载打印,仔细阅读并签字确认)。

所有报名信息以书面提交的材料为准。学院在收到考生申请材料后,将根据有关报名要求和资格对考生进行资格初审,及时在网上报名系统中确认,并在学院网站上公布初审合格名单,请注意查询。所交申请材料概不退还。

初审合格名单网上公布时间为2014年4月9日。

3. 通过资格审查的考生,交纳报名考试费:110元/人,并领取“三位一体”招生考试准考证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五章 考核与评分

第十二条 我院“三位一体”招生考试由综合素质测试、学业水平测试(高中会考)、高考成绩三部分组成。

第十三条 综合素质测试

综合素质测试总分值为100分。

(1)考核组织:由我院组织,根据报考情况分组考核。

(2)考核目标:职业能力。

(3)考核形式:面试。

(4)考核方式:报经学院“三位一体”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成立综合素质测试考评专家组,专家组由5—7位考评人员(设组长1名)组成,对学生进行逐个面试及测试评分。

(5)考核内容:综合素质测试内容由专业认知、专业潜能、现代农业知识等组成(具体测试办法和评分标准另定)。

(6)考核时间:2014年4月12-13日。

(7)考核地点:温州科技职业学院。

(8)成绩查询和入围考生名单公示

综合测试结束后,确定入围考生名单,考生可通过我院招生网查询综合测试成绩。入围考生名单在我院招生网上进行公示,并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第十四条 学业水平测试(高中会考)成绩的核定

1. 核定依据

考生须提供经所在学校盖章的高中段学业水平测试(高中会考)成绩等第为评分依据,无所在高中盖章的学业水平测试(高中会考)成绩无效。

2. 学业水平测试(高中会考)成绩折算标准

按照考生高中会考的思想政治、物理、英语、化学、数学、语文、生物、历史、地理、信息技术、通用技术等11门课程计算。具体算法按下表将每门课程的会考等级转换为相应的分值,再计算11门课程的平均分(满分100分),作为考生的高中会考成绩。

会考等级与分值转换表

会考等级 A B C P E
分值 100 90 80 60 0

第十五条 考生综合总分的计算

综合总分成绩按“学业水平测试(高中会考)成绩(折算成满分100分)×20%+综合素质测试成绩(折算成满分100分)×50%+高考总分三(折算成满分100分)×30%”计算形成。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获得学院“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入围资格的考生均须参加2014年高考三类科目组的考试。其学业水平测试(高中会考)成绩、学院综合测试成绩、高考成绩按一定比例合成综合成绩。

录取批次安排在第三批提前录取。在填报高考志愿时须将温州科技职业学院填写为第一志愿,学院将根据综合成绩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学院严格遵守教育部和省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招生录取工作政策和规定,实施“阳光工程”,严格执行招生工作“八公开”、“六不准”,坚持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八条 录取考生的男女生比例不限。

第十九条 对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规定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已录取的考生如查出体检不符合高考相关规定,学院将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取消其录取资格。

第七章 招生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学院成立 “三位一体”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开展“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招生考试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招生政策、规定,严格执行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有关招生录取文件精神,严格遵守招生考试纪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创造一个让社会和考生满意的选拔环境,确保“三位一体”招生工作顺利完成。

第二十一条 凡属考试、考核、录取中的重大问题,一律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二条 选派政策水平高、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办事公道,业务能力强的工作人员参加考试考核和招生录取工作。我院教职工中有直系亲属当年报考本校者,不得参与招生考试考核和录取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加大监督和检查力度,并对 “三位一体”招生工作进行全程参与和监督,对发现或查到有违反招生纪律行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学院的招生工作主动接受省教育考试院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考生个人应本着诚信原则向学院申请报考,如有以虚报、隐瞒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以及其他手段取得“三位一体”招生报考资格的,学院将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其报名资格;已被我院录取或取得学籍者,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五条 高职“三位一体”招生录取入学的考生与普通高考录取入学考生享有同等待遇,在本院修满学习期限,成绩合格,颁发国家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校全日制专科(高职)学历证书。

第二十六条 学费、住宿费等严格执行浙江省高校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各专业的收费情况如下:

(1)设施农业技术、商品花卉、畜牧兽医专业学费由省财政统一支付,学生免交。

(2)住宿费每人每年1200元。

(3)教材费按每学年每人600元代收,多还少补。

第二十七条 学院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院奖学金、等各类奖学金。实行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资助政策。

第九章 联系方式

第二十八条 学院教务处(招生办)负责接待及解答“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的有关事宜。具体咨询方式如下:

现场咨询:温州科技职业学院教务处(招生办)

通信地址:温州市六虹桥路1000号 邮政编码:325006

咨询电话:0577-88412441、88433588

传真:0577-86185777、88412441

监督举报电话:0577-88417726

网站咨询:www.wzvcst.edu.cn ;

电子邮箱:zs@wzvcst.edu.cn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相关政策不一致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学院“三位一体”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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