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新安医院为市民政局所属事业单位。为加强该院医疗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适应事业发展需要,经局党组研究并报市人社局核准,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8名。现根据《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简章。
一、招聘岗位及人数
1、临床医疗岗位医生7名;
3、影像岗位医生1名。
二、招聘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具有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普通类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含2014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并取得相应学位(2014年应届毕业生须于2014年7月31日前取得岗位要求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未按期取得的取消聘用资格),且本科或本科以上学历阶段所学专业为招聘岗位要求的专业。
3、年龄35周岁以下(1979年1月1日以后出生),取得与招聘岗位相对应专业中级(含)以上职称的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1974年1月1日以后出生)。
4、身体健康,能胜任应聘岗位工作。
5、自愿在聘用单位服务5年(含)以上,并签订合同。
6、符合招聘岗位要求的其它条件(详见岗位表)。
三、招聘程序和办法
(一)报名
报名者需持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2014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提供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和有关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近期同底免冠二寸照片三张,于2014年3月31 日-4月3 日(上午8:30-11:45,下午2:00-5:30)到市民政局办公室(淮安市健康东路106号三楼)报名(咨询电话:0517-83761677)。岗位开考比例为1:2,若符合条件的报名人数不足岗位计划招聘人数相应倍数的,则按比例核减招聘人数,直至取消该岗位招聘。
由市民政局根据招聘条件对报考人员的资格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缴笔试费100元/人,于2014年4 月18 日上午到报名地点领取准考证。
(二)笔试
笔试科目为一门,总分为100分,合格线按苏人社发(2013)326号执行,考试内容为与招聘岗位相关的专业知识,考试范围和用书不限。
笔试时间:2014年4月20日(星期日)上午9:00。
笔试地点:见《准考证》。
(三)资格复审与面试
(1)面试人选确定:在笔试合格的考生中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及岗位招聘人数3倍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员,如笔试合格的考生人数不足招聘计划数3倍的,则笔试合格的考生全部参加面试。
(2)市民政局对拟参加面试人员报考资格进行复审,资格复审不合格的取消其面试资格,并在同岗位笔试合格的考生中按从高分到低分顺序依次递补。进入面试的在职人员须在领取面试通知前提供原单位同意报考证明。
(3)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试方式。
(4)面试总分为100分,60分及以上为合格,成绩当场通知考生。
(5)面试时间和地点详见《面试通知书》。
(四)体检与考察
在面试成绩合格的考生中,以笔试和面试成绩分别占60%和40%的比例合成总成绩,按考生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以及岗位招聘人数1∶1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范围的人员,由市民政局统一组织体检和考察(总成绩相同的,取面试成绩高者);因体检或考察不合格出现缺额的,在面试合格的考生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一次性递补。
体检参照国家人社部、卫生部《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体检的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体检费用由应聘人员自理。考察参照《江苏省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实施细则》和《江苏省2014年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进行。
(五)公示
体检、考察均合格的人员确定为拟聘用人员,并在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rsj.huaian.gov.cn/)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不影响聘用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如应聘人员与原单位发生人事(劳动)争议等事项,均由应聘人员本人负责解决。因应聘人员个人原因逾期未办理聘用手续的,取消聘用资格。
在公示与聘用审批阶段,拟聘人选公示的结果影响聘用的或考生明确放弃聘用而出现缺额的,按照考生的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一次性递补。聘用审批或备案后不再递补。
四、聘用与相关待遇
被聘用人员试用期为3个月(应届生见习期按国家规定执行),试用期满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待遇按照我市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对试用期间考核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个人自谋职业。
五、纪律与监督
招聘工作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纪律,秉公办事,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应聘人员,一经发现其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已经聘用的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被取消资格或解除聘用合同的人员责任自负。招聘工作接受纪检、监察、人社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为方便群众监督,杜绝不正之风,特设立监督电话:
淮安市民政局:0517—83761677,83605420;
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517—83671213。
本简章由淮安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淮安市民政局
2014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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