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生院校单独招生工作的全过程必须由院校纪检监察部门参与和实施监督,并主动接受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招生院校不得以任何形式举办与单独招生挂钩的辅导班、补习班。对在试点工作中违反招生政策、规定或徇私舞弊的院校,一经查实,将按照《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教监[2005]4号)的规定追究院校领导的责任;对违规录取的考生将取消其录取资格;对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院校,将取消其单独招生试点资格。
三、考生个人应本着诚信原则向学校提出报名申请,如有以虚报、隐瞒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及其它欺诈手段取得参加单独招生资格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其单独招生报名资格;已被录取或取得学籍者,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四、其它违规行为的处理遵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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