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依法规范招生行为,保证我院普通高考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和贵州省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院简况
第二条 学院名称: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学校代码:10670)。
第三条 学院地址:贵州省都匀市龙山大道(邮政编码:558000)。
第四条 学院办学性质:公办;办学层次:硕士研究生、本科、专科;办学类型:普通高等教育;学习形式:普通全日制。
第五条 学院以师范教育为主,积极发展非师范教育;以本科教育为主,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辅之以适当的专科教育。
第三章 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院成立由院长任组长,分管招生工作的院领导任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学院招生工作。
第七条 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处是学院招生和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院普通高考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监察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四章 报考条件
第九条 贵州省普通专科学校及高等职业院校2014年应届专科毕业生,具有我省高职(专科)学历的退役士兵,思想品德良好,身体健康,学业成绩合格者均可报考。
第五章报名办法
第十条 4月14日—16日,凡符合条件的考生在毕业院校报名,毕业院校审查考生符合有关报考要求后组织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到当地市(州)招生办指定的报名点办理网上报名手续。
第六章 考试
第十一条 文化考试
文化考试工作由各市、州招生办组织实施。考试日程如下:
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
6月7 日
9:00--11:30
大学语文
9:00--11:00
高等数学
15:00--17:00
英 语
第十二条 专业考试
专业考试时间为7 月6 日。
文化成绩上线的考生于7月5日持二代身份证、高职(专科)毕业证(或毕业院校证明)、文化考试准考证到我院招生与就业指导处报名,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我院本科招生专业报考要求的考生,领取我院专业考试准考证,参加专业考试。考生毕业专业不符合我院本科招生专业报考要求,不得参加专业考试。
我院专科升本科招生各专业的考试科目、参考书目请登录我院招生网查看。
我院根据各招生专业对考生专业课的基本要求和考生专业考试成绩,划定专业考试合格分数线,于7月17日前报省招生考试院,并在我院招生网公布。
第七章 招收专业及人数
第十三条 招生专业及人数另行公布,详见贵州省招生考试院网站及我院网站。
第八章 录取
第十四条 录取工作在贵州省招生考试院统一组织下进行。学院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实行远程网上录取。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大力实施“阳光招生”,为国家和学院选拔优秀人才。
第十五条 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应符合我院招生专业对毕业专业和报考科类的要求,我院录取时,按考生文化考试成绩和专业考试成绩之和,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十六条 在录取过程中,根据生源实际情况,对各专业招生计划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七条 各专业录取均无民族和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八条 已被录取的考生,入学时由我院组织体检,体检工作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文件规定执行,体检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章 学费、住宿费
第十九条 我院各专业严格按贵州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批准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
第十章 奖学金、贷款及勤工助学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后按规定享受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凭录取通知书到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所属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同时学院还通过勤工助学等方式给予资助。
第十一章 毕业文凭
第二十一条 专科升本科学生入学后进入我院2012级本科学习两年,学生按教学计划规定学完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达到规定学分,发给国家承认学历的、经教育部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的黔南民族师范学院毕业证书,并以此具印。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二章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学院授权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黔南民族师范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处0854—8737019(兼传真)
学院网址:http://www.sgmtu.edu.cn
电子信箱:qnsyzjc@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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