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教育部、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等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实施“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及家长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丽水学院2014年全日制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丽水学院。
第五条 学校部委码:10352。
第六条 学校层次和类型:公办本科,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七条 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丽水学院,普通高校学历证书。本科毕业生符合丽水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经丽水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授予学士学位。
第八条 学校地址及邮编:本部校区在丽水市学院路1号;凤凰山校区在丽水市灯塔街1号(原卫校);邮编是323000。
第九条 丽水学院地处素有“秀山丽水,养生福地” 的国家级生态城市——丽水市区,南临温州,北连金华,金丽温铁路、金丽温高速、两龙高速、330国道均经过市区,温州机场一小时三十分可达,交通便捷。其办学历史可追溯到1907年的处州师范学堂,至今已有100多年的办学历史。学校现设有39个本科专业,涵盖了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医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普通全日制在校生11700多人。学校是浙江省文明单位、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全国民族体育先进集体、全国绿化模范单位。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纪检监察处对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四章 计划及批次
第十二条 招生计划:经浙江省教育厅批准, 2014年在全国22个省招收3370名学生,其中本科生2800人,高职高专生570人。分省(市、自治区)分专业招生计划及说明,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计划为准。2014年学校预留8名计划,用于录取外省艺术类考生,如预留计划有余额,则调入普通文理类录取,使用或调动预留计划,需经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三条 招生批次:各专业按照各省教育考试院(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批次招生。
第五章 招生录取
第十四条 录取原则: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的有关政策规定,根据各省教育考试院(招生办公室)招生录取有关规定,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以高考成绩作为主要依据,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具体要求如下:
一、调档比例:根据各省教育考试院(招生办公室)相关规定,调档比例控制在该批次招生计划数的1.2倍以内,具体视各省情况而定。
二、外语语种要求:英语、汉语国际教育和中外合作护理学专业录取时,要求考生的外语语种为英语;其余专业录取时对外语语种不作限制,但学生入学后教学外语语种为英语。英语单科成绩要求:报考英语专业和国际汉语教育专业,英语单科成绩要求不低于105分(含105分);报考中外合作办学的护理学本科专业,英语单科成绩要求不低于98分(含98分);在实际录取过程中,学校可根据生源总体情况适当调整单科成绩要求。
三、男女生比例:各专业男女生比例不限。
四、专业确定原则: 根据考生考试成绩,按照专业志愿先后,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第一专业志愿不能录取的考生,按其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仍不能录取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录取,以此类推。若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录取,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随机调录到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在专业录取时,各专业志愿间不设专业级差。
五、新生体检要求:按照《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实施细则》要求执行。
六、加分或降分投档政策:按教育部及各省(市、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招生办公室)有关规定执行。
七、教师教育类专业实行按类招生:报考教师教育类的考生先按文、理两类录取,新生进校半年后再按教师教育学院的要求重新选择专业。
八、艺术类专业录取办法:浙江省的艺术类考生,按照浙江省录取办法执行。外省艺术类考生,按照相关省教育考试院(招生办公室)的规定录取。
九、定向培养生录取办法:录取批次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公布为准。考生填报对应批次提前批志愿,录取前需与定向培养的主管部门签订定向就业协议,再由定向主管部门提供拟录取名单,经学校审定报省考试院批准后录取。
十、创新班录取办法:2014年学校将举办创新班,实施个性化教育。创新班学生从优秀本科新生中选拔,选拔方式按《丽水学院创新班实施方案》执行。
十一、录取方式:全面实行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方式,以各省教育考试院(招生办公室)提供的考生电子档案为网上录取新生的依据。
十二、录取信息公布渠道:通过各省教育考试院(招生办公室)及丽水学院招生网公布。
十三、新生报到:录取的新生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逾期不办且无正当理由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十四、新生复查:新生入学后,学校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者,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收费、奖学金及资助
第十五条 收费标准:学校严格按省教育厅、省物价局核定公布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了完善的奖学金制度,设有各类专项奖学金和助学金。资助政策有: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社会力量资助等,建立了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体,“勤工助学”为主导,奖、助学金、困难补助等为辅助措施的资助体系,多渠道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第七章 招生咨询
第十七条 招生就业处开设招生咨询热线,负责考生及家长的来电、来函、来访接待工作。
1.咨询电话:0578-2271179,2271180;
2.校园网:http://www.lsu.edu.cn;
3.招生网:http://zsw.lsu.edu.cn;
4.E-mail:zhaosheng@lsu.edu.cn;
5.监督电话:0578-2271178。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丽水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学校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如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二○一四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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