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考试成绩。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试室并且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不在准考证上规定的试室和座位参加考试,又拒不改正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
(四)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五)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手势或暗号的;
(六)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它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七)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试室的;
(八)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试室的;
(九)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的;
(十)在答题卡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准考证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十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十二)在答题卡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准考证号等信息的;
(十三)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十四)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十五)故意销毁试卷、答题卡或者草稿纸的;
(十六)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的;
(十七)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试室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十八)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题卡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十九)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其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二十)其他违反考场规则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二、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取消其考试成绩;考生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三.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考试成绩无效,取消考试资格,并在二年内不得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
(一)伪造学历或开具各种假证明的。
(二)请人代考或代人考试的。
(三)非法获取、知悉考试试题的。
四、对于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违纪人员处理。若为在校学生,由番禺区教育局向其所在学校通报情况,并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处理;若为其他人员,由番禺区教育局向其所在单位通报情况,并由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处理。
广州市番禺区教育局
2014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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