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项目 | 最高加分 | 标 准 | |||
1 | 荣誉奖励 | 8 | 国家级 | 中央、国务院或教育行政部门和人社部门共同评选的先进(优秀)加8分。 | ||
教育行政部门评选的先进(优秀)加7分。 | ||||||
自治区级 | 党委、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和人社部门共同评选的先进(优秀)加6分。 | |||||
教育行政部门评选的先进(优秀)加5分。 | ||||||
地市级 | 党委、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和人社部门共同评选的先进(优秀)加4分。 | |||||
教育行政部门评选的先进(优秀)加3分。 | ||||||
县区级 | 党委、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和人社部门共同评选的先进(优秀)加2分。 | |||||
教育行政部门评选的先进(优秀)加1分。 | ||||||
2 | 教龄 | 任教年限 | 第一10年段 | 第二10年段 | 后继续的年限段 | |
连续教龄 | 1—10年 | 每年1分 | / | / | ||
11—20年 | 每年1分 | 每年2分 | / | |||
21年(含)以上 | 每年1分 | 每年2分 | 每年3分 | |||
累计教龄 | 是连续教龄的0.8倍。 | |||||
3 | 边远山区学校(教学点)教 | 15 | ①现仍在县区设定的边远山区学校(教学点)任教、教龄满1年的代课人员报考,教龄加分办法:连续教龄每年加1分、累计教龄每年加0.8分,本项最高加10分; | |||
②现仍在县区设定的边远山区学校(教学点)任教,教龄满1年,且报考该学校(教学点)的代课人员的加分办法:在①得分的基础上再增加;连续教龄每年加1分、累计教龄每年加0.8分,再增加分值最高5分。 | ||||||
4 | 职称 | 5 | 中小学教师系列中级职称加5分。 | |||
中小学教师系列助理级职称加3分。 |
说明:
1.报考县区教师岗位的照顾加分最后得分为1-4项的得分相加,其中:第1项“荣誉奖励”只能按最高的一项得分进行加分;
2.教龄算足年,取整数,分段累加;3.核计荣誉奖励、教龄、职称和边远山区学校(教学点)4个加分项目截止日期为2014年5月31日。
4.各项荣誉奖励与教育教学业务无关的不列入加分范围。
5.附加分最后得分由县区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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