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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西安音乐学院本科招生工作条例(试行)
来源:西安音乐学院本科招生信息网 阅读:1251 次 日期:2014-06-27 10: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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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国家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考试有关政策规定,为维护我院本科招生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保证我院本科招生专业考试和录取工作规范、有序进行,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招生工作是保证学院人才培养质量的基础,既要把握好生源的专业水准,又要注重其文化知识,综合考量,择优选拔。

第三条 招生工作立足陕西、侧重西北、面向全国,依据社会需求和学院办学实际,合理调整生源结构,努力拓宽生源市场,积极培育生源基地。

第二章 组织机构设置

第四条 学院设立招生委员会,在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招生委员会主任由院长担任,副主任由主管招生的副院长和纪委书记担任。招生委员会成员包括院领导、各系主任、招生办公室主任和有关处室负责人。

第五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院主管招生工作的行政职能部门,职责是负责年度招生计划的编制、招生章程和招生考试方案的制定、招生专业考试的组织管理和新生录取工作。

第六条 各系设立招生考试领导小组,组长由系主任担任,成员由系党政主要领导、各教研室主任组成。领导小组在学院招生办公室的指导下开展工作,职责是制订本系专业招生考试方案,组织本系的专业考试,提出本系新生预录取名单。

第七条 专业考试期间,各系组成考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系党总支书记(或副书记)担任,职责是负责本系专业考试的考场布置,保障专业考试考场设施正常运行,组织对本系考务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和管理,保证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第三章 评委的遴选条件和办法要求

第八条 评委条件

(一)能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品质。

(二)能自觉遵章守纪,为人师表,师德正派,治学严谨。

(三)具有讲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在编专任教师。

(四)具有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本院离退休教师。

(五)未参与、未举办过音乐、舞蹈类考前辅导机构。

(六)未在音乐、舞蹈类考前辅导机构任职任教。

(七)身体健康,能胜任招生考试工作。

第九条 评委的确认

(一)各系依据评委条件向招生办公室提出本系专业招生考试评委和分组名单,经学院招生委员会审定后,具备评委资格。

(二)学院设立离退休教师评委专家库,依据当年招生专业考试工作需要,由院纪委负责在开考前随机抽取参考专家人选。

(三)笔试各科目阅卷评委由5人以上成员组成,名单由院纪委负责在阅卷开始前随机抽取。

(四)省外各考点专业招生面试评委由两人组成,院纪委、招生办、各系党总支书记(副书记)联合抽签,确定评委分组名单,出发前由招生办通知评委本人。无特殊事由不参加省外考点专业考试者,取消当年所有专业考试评委资格。

(五)各系招生考试领导小组根据招生办公室的通知要求,及时将考试有关事项要求传达告知评委。

(六)评委名单不公示、不公开。

(七)所有参加专业考试的评委需与招生办公室签订《西安音乐学院专业课考试考评人员承诺书》,并恪守承诺。

第十条 直系亲属参加当年本专业招生考试的、夫妻双方在同一专业方向的同一考场的,均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一条 评委守则

(一)认真学习《西安音乐学院本科招生工作条例(试行)》、承诺书、专业考试评分标准,自觉按照公平公正、客观准确的原则评定每一考生。

(二)考试过程中,不会客、不随意外出、不接打电话、不接发信息,严禁向考生或家长透露与考试有关的任何内容。

(三)按时参加相关会议,服从评委分组安排,按照所在组别抽签结果进入考场,严禁私自调整考试组别,严禁离岗串岗。认真做到佩证上岗,坚守岗位。

(四)未经学院招生委员会允许,不得就考试内容向考生做出任何解释。

(五)评分时独立判定、字迹清晰、准确无误,严禁互相商讨、严禁干扰其它评委打分,如需向考生提问或提出加试要求,由考场负责人裁定。

(六)严禁将任何评分材料带出考场,严禁向任何人透露考生成绩或代人查分。

(七)每组专业面试或专业笔试阅卷结束后,考评人员需当场对自己的评分结果签字确认,待考务工作人员收齐评分表,对成绩密封,由考务组长、考试组长和纪委派出的督察员共同签字后,方可离开考场。

(九)尊重、关心、爱护考生,共同维护考场纪律,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积极检举舞弊违纪现象。

(十)认真履行评委职责,对违反评委守则和考试纪律情节较轻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者三年内取消招生专业面试评委资格,情节严重者按照党纪政纪严肃处理。

第四章 考点布局和设置

第十二条 本科招生专业考试在校本部设一个考点,在省外设考点若干。

第十三条 省外考点的设置依据生源地的生源数量、质量和专业结构确定,3至5年进行个别调整。

第十四条 同一考点相同专业方向需设专业考试分考场时,根据考试报名人数多少,由学院招生委员会研究确定。

第五章 试题试卷

第十五条 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音乐学、文化产业管理和视唱练耳等专业的专业考试,音乐类基本乐科面试和笔试部分的考试,均采取从试题库中抽取试题和当年招生考试前命题相结合的办法确定试题。

第十六条 试题库试题由相关学科逐年提供,每学年适量调整和增加试题库的内容和容量。

第十七条 笔试试卷由学院招生委员会在试卷制成后密封,由监考人员在开考时当众拆封。考试结束后收齐当场密封,送交招生办公室统一保管。

第六章 专业考试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八条 校本部的专业考试采取面对面考试方式完成,考试分初试、复试、三试。初试单独进行,复试和三试连续进行。

第十九条 初试不评分,只做资格认定。复试采用书面评分,同时进行《视唱练耳》测试。三试进行基本乐科的笔试。

第二十条 省外考点的复试对考生考试过程进行完整录音录像的同时,评委现场评分。各系考试组负责人将录音录像完整资料交由纪委督察员带回校本部统一组织打分。省外考点的现场评分只做参考,录音录像评分为考生录取的依据。基本乐科考试在当地考点完成。

第二十一条 经张榜公布参加专业复试的考生,由招生办统一编排考场、规定考试时间。考生未在规定考场和时间参加考试者,成绩无效。

第二十二条 音乐学、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专业的面试和音乐表演、舞蹈专业的专业主科考试,由抽签决定考生进入考场的顺序,不按时应考者不予补考。

第二十三条 所有专业的《视唱练耳》面试,实行按考场编组、抽签的办法进行,考生不得挑选考场和主考老师。未按规定考场、时间、组别参加考试者成绩无效。

第二十四条 同一专业方向需设分考场时,考场评委按考试单元时间抽签进入考场评分。专业面试开始时,各考区设置无线屏蔽设施,无关人员严禁出入考试现场。

第二十五条 非陕西省生源在省外考点报名参加专业考试的,必须在当年招生简章规定的考点或校本部进行。不在规定地点参加考试者成绩无效,在不同考点重复参加专业考试者按最低考试成绩计算。

第二十六条 需进行笔试的专业,全部在校本部组织,时间、地点、顺序由招生办公室统一安排,各系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专业笔试时,主考教师、监考人员应于开考前30分钟到达招生办公室领取试题,确认考试科目、考试人数、答题时间。监考人员应在开考前15分钟到达考场,检查设施、核对考生信息、宣布考试纪律。

第二十八条 笔试结束,监考人员应立即收齐试卷,清点无误后装袋送交招生办公室,会同工作人员装订、密封、签名后方可离开。

第二十九条 院纪委组成专门机构,委派督察员,全程参加对招生考试的监督,视频资料及所有考试资料保留一年。各考场对每天考试情况应有备案记录,具体数据应备份。

第三十条 省外各考点由学院招生委员会指定一名院领导带队,是该考点专业考试第一责任人,负责掌握考试进程、执行考试纪律、协调考务事宜。

第三十一条 各系招生考试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本系在各考点的专业考试,对本系专业考试负全责。各系各专业相互协作,共同完成考试工作。

第七章 评分阅卷

第三十二条 专业课面试评分按优秀、良好、一般、合格、不合格五个等次划分,评分小数点后只保留一位数。等次分数如下:优秀为85分以上(含85分);良好为80—85分(含80分);一般为70—80分(含70分);合格为60—70分(含60分); 不合格为60分以下。

优秀人数的比例占复试人数的5﹪,良好人数的比例占复试人数的25﹪(一分之间各占5﹪),一般以下人数所占比例不作规定。分数段百分比以半天时间为单元计算,评委个人所打分数超出比例者所在单元打分全部作废。

第三十三条 评分和阅卷

(一)各专业主科面试时,评委按照评分等次及各分数段比例要求,当场评分并签名。

(二)每场专业主科面试结束后,考场组长负责将评委签字的评分表收齐装袋,并与考务组长、纪委督察员共同签字密封,由纪委督察员送交招生办公室。

(三)笔试阅卷于各科考试结束当日开始,由招生办公室组织评卷小组流水作业、集体阅卷。

第三十四条 成绩计算

(一)招生办公室组织成立计分组,负责所有考生分数的计算、统计、录入计算机和核对工作。

(二)计算分数时,院纪委负责从评委所评专业面试分数中,分专业、分考场按70﹪的比例抽取分数,所抽取分数的份数在11人以下的去掉一个最高分、一个最低,在13人以上的去掉两个最高分、两个最低分,剩余分数之和的平均值为考生专业考试最后得分。未被抽中的分数为参考分,密封保存。

(三)音乐学、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文化产业管理专业,不同考试内容有不同的分值,具体计算由算分组按当年招生简章规定的比例进行。

(四)同一科成绩录入计算机时,由三组人员(每组3人)分3台计算机同时录入,录入结束后3台计算机数据库合库检索纠错,纠错无误,确认成绩。

(五)成绩录入完成审核无误后,确认加密,任何人不得更改,任何人不得查分。

(六)依据考生的专业考试成绩,结合当年录取计划,学院招生委员会研究划定专业合格分数线和合格人数,由招生办公室在学院网站公布考生成绩和专业合格线。

第八章 录取原则和方法程序

第三十五条 我院属教育部规定的有自主招生权的高等艺术院校,可依据当年招生计划,自主划定专业课和文化课合格分数线。

第三十六条 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相关专业的《视唱练耳》、《乐理》按比例计入总分。除舞蹈专业外的其它专业均设基本乐科合格分数线。

第三十七条 在文化课、专业课、基本乐科分数达到当年规定合格分数线,且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中,文化产业管理专业按照文化课由高到低依次录取,其它专业按专业、考点、省份,依照专业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所有专业计划录满为止。外省各考点各专业的具体录取计划数,按照所在考点专业合格人数与外省各考点专业合格总人数的百分比计算。

第三十八条 当年录取工作开始前,招生办公室向学院招生委员会提供考生专业成绩、文化课成绩、志愿状况及有关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的录取信息和政策,由学院招生委员会研究确定当年本科具体录取方案。

第三十九条 各系招生领导小组根据院招生委员会确定的录取分数线、录取原则和本系各专业招生计划,提出预录取名单,报招生办公室,招生办公室审核后报主管院长签字,开始录取工作。

第四十条 学院拟录取名单须报请有关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开始投档,录取生效。

第四十一条 新生入校一个月后,院招生委员会和院纪委组织对新生专业水平进行抽查复核,如发现违纪舞弊行为,将按照纪律规定问责。

第九章 招生经费

第四十二条 考生参加考试需缴纳报名费、考务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由学院财务处、招生办公室安排专人收取。

第四十三条 所收取的费用专项用于招生考试及办公事项开支,不足部分由学院给予补充。

第十章 监督监察

第四十四条 院纪委全程参加对招生考试工作的监察,对本科招生专业考试及录取工作实施全方位监督。

第四十五条 学院在招生办公室和纪检审办公室设立招生考试举报电话,接受考生、家长及社会的投诉举报。对在招生专业考试及录取过程中违反纪律的,一经查实,学院将依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和《西安音乐学院招生监察工作暂行规定》做出严肃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实行,2012年12月25日颁发的《西安音乐学院本科招生工作管理实施条例》(西音院字[2012]174号)即行废止。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由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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