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文山州人事局《2010年文山州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及《文山州2010年度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计划》(以下简称《计划》的规定,现将2010年度我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单位简介
文山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成立于2002年12月27日,是州政府举办的实施疾病预防控制与公共卫生技术管理和服务的公益性卫生事业单位。现有在职职工106人,卫技人员88人,其中研究生1人,大专以上41人,具有高级职称6人,中级职称48人。中心位于文山县开化镇卧龙小区新闻路95号,占地10亩,工作业务用房6906平方米,拥有全自动微生物分析系统、气相色谱仪、原子吸收仪、CD4细胞检测仪、PCR 扩增仪、荧光分光光度仪、紫外可见光分光度仪、酶标仪、200mA X光机、冷库、疫苗运输车等大中型设备100余台(件),分设中心办公室、卫生检验中心、司法毒物鉴定所、地方病防治科、急传科、慢非传科、艾滋病防治科、免疫规划科、宣教科、振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结核病防治科、预防医学门诊部、公共卫生管理科、人事科、后勤科、健康教育科、处突办等17个科所室,具体承担疾病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疫情报告及健康相关因素信息管理、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与干预、实验室检测分析评价、健康教育与促进、技术管理与应用研究指导7大职能,263项具体工作任务。是全州疾病预防控制的业务技术指导中心。
二、招聘岗位、人数、对象及条件
2010年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开招聘工作人员4名,公开招聘的具体岗位、人数、资格条件等详见《2010年文山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计划》。
三、报名
请查看《2010年文山州事业单位招聘公告》
四、考试
1、笔试工作由文山州人事局统一组织实施。
笔试时间: 2010年7月10日。
具体时间、地点安排详见《准考证》。
2、笔试成绩公示时间:7月20日,考生可通过文山人事网(www.ynwsrs.gov.cn)查询个人笔试成绩。
五、资格复审
按《公告》规定,确定资格复审人员名单。资格复审时,因各种原因致使招聘岗位不足面试比例的,在报考该岗位笔试最低控制线以上人员中,按笔试成绩(含笔试加分)从高到低的顺序安排一次递补。相关事项如下:
1、公示资格复审人员名单:7月23日在文山人事网和本单位张榜公示。
2、资格复审时间: 7月25日;地点:文山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由主管部门及本单位进行资格复审。
3、需要携带的复核证明材料
对应报考岗位,按《公告》及《计划》中要求提供原件进行审核:本人身份证(户口册)、毕业证、学位证、就业登记证、执业资格证、准考证及报考岗位条件要求的相关证明书原件,有工作单位的还需提交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原件,有笔试加分的还需提供加分依据原件材料。
六、面试
1、名单公示:资格复审合格的人员为拟面试人选,人员名单于7月26日在文山人事网、文山州卫生局网站和本单位公示。
2、时间:2010年8月7日;地点:文山州卫生学校 。
3、面试方式、范围和内容
预防医学岗位面试考疾病防控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及案例分析。
卫生检验岗位面试考检验基本理论、基本知识。
医学影像岗位面试考基本理论、基本知识。
评分标准:专业知识与岗位匹配的工作能力为基础及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评分,满分100分。
①个人魅力; ②应变能力;
③分析判断; ④语言表达能力;
⑤归纳总结。
4、面试成绩宣布:面试成绩当场公布。并在文山人事网、文山州卫生局网站和本单位公布面试成绩名次排列情况。
5、面试程序参照《公告》要求进行。
七、综合成绩公布
2010年8月12日在文山人事网、文山州卫生局网站及本单位公布。
八、体检和考核
面试结束后,按《公告》规定的程序,确定体检和考核人选;需要加试的,将由我单位根据岗位要求再次面试。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体检地点由招聘单位临时通知,体检费用由个人自理。体检时间: 8月13日。考核按《2010年文山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规定,采取审查考生个人档案、复查资格条件等方式进行。考核时间:8月18日。
报考人员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体检、体检不合格或考核不合格等情况出现岗位空缺的,从报考该岗位、面试成绩合格的其他人员中,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安排一次递补。
九、拟聘人员名单公示
体检和考核合格的人员即为拟聘用人员,人员名单于8月21日在文山人事网、文山州卫生局网站和文山中医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十、聘用手续办理
经公示无异议者,按《公告》中的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人事关系委托人才中心代理。
十一、组织、监督与管理
主管部门成立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由州卫生局并特邀纪检部门全程参与监督。考核工作人员与报考人员有回避关系的,实行回避。
监督电话:2195192
联系人:何怀平
联系电话: 2195367 13312760375
十二、其他未尽事宜详见《公告》。该《简章》如有与《公告》精神相抵触的条款,以《公告》为准。
文山州卫生局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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