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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于11月1日在南阳城区进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考试时间及科目
上午9:00-11:30 专业知识与实务(初、中级)
下午14:00-16:30 经济基础知识(初、中级)
二、合并考场考生注意事项
1、三中考点
第19考场为合并考场,其中1-10号为财政税收;13-22号为商业经济(15考场1-10号);25-27号为工商管理(10考场1-3号)。
第34考场为合并考场,其中1-6号为运输公路;9-11号为保险(30考场1-3号);13-14号为运输铁路(35考场1-2号)。
2、二十三小考点
第6考场为合并考场,其中1-11号为人力资源;13-18号为邮电经济(8考场1-6号);21-26号为房地产经济(11考场1-6号)。
第15考场为合并考场,其中1-5号为建筑经济;9-16号为旅游经济(12考场1-8号)。
第26考场为合并考场,其中1-9号为运输公路;13-14号为保险(25考场1-2号);17-18号为运输铁路(27考场1-2号);21-27号为人力资源(30考场1-7号)。
第33考场为合并考场,其中1-9号为邮电经济;13-19号为房地产经济(34考场1-7号);21号为旅游经济(35考场1号);25-29号为建筑经济(36考场1-5号)。
特别提醒:本次考试个别考场考生较少,适当进行合并,请有关考生认真查看,按学校及考场门贴标示进入考场入座,不要走错考场、坐错位置。(考点具体分布见附表1、附表2)
三、考场规则
1、应考人员在考前30分钟凭有效期内二代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准考证进入指定考场,需在考场座次表对应位置签名确认,入座后将准考证、身份证放在桌面右上角,以备查对。
2、考试实行全封闭管理,开考30分钟后不得入场,在规定时间内不得退场。
3、应考人员只准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无编辑功能的计算器。不准将通信工具、书本资料等考试禁带物品带至考场。考生所带手提包和考试禁带物品应放在监考人员指定地点,不得堆放在身边或桌斗里。若发现考生将通讯工具带入座位者,视为作弊。
4、考试开始后,考生必须在试卷、答题卡规定位置准确填写(涂)自己姓名、准考证号、科目代码等信息,不得超过装订线,不得做任何标记,如信息填涂有误,须报请监考人员处理,否则试卷按零分处理。
5、应考人员坐错考场或座号的,试卷按零分处理。
6、应考人员应用黑色墨水笔答题,中途不得更换,更不得使用其它颜色的笔,否则试卷作废(需用铅笔填涂的除外)。答案写在草稿纸上无效。
7、应考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保持考场安静,不许说话、喧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严禁抄袭和互相抄袭。考后经检测确定为雷同试卷的考生均按人社部12号令规定取消成绩。
8、应考人员应自觉服从管理,接受监考、巡视人员的监督和检查,不得无理取闹,不得辱骂威胁、报复监考、巡视和场外考试工作人员。
9、考试结束后,考生须交齐试卷、答题纸或答题卡、草稿纸后并在座次表对应位置上再次签字确认,经监考老师清点无误后方可领取身份证离开考场。如果将试卷、答题纸或答题卡、草稿纸带出考场,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四、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12号令摘要)
第六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三)在试卷规定以外位置书写本人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标注信息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六)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七)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的;
(八)在考试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九)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其中第(三)至第(八)行为之一的,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四)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
(五)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六)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七)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八)利用通讯工具、电子用品或者其他技术手段接收、发送与考试相关信息的;
(九)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本规定第六条或者第七条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他人;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证书的,由证书签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并依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对其中涉及职业准入资格的人员,3年内不得参加该项资格考试。
第十条 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附件一:三中考场分布图
附件二:二十三小考场分布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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