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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校人事制度改革,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满足学校发展需要,根据山西省人事厅《山西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晋人字[1998]号)、《关于印发人事代理五个配套办法的通知》(晋人字[1999]7 号)、《山西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晋政办发[2003]13号)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事代理是指学校委托政府人事部门认定的人事代理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人事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承办、代办有关人事服务和人事管理业务。
第三条 人事代理聘用合同制人员(以下简称人事代理人员),是指不列入学校事业编制,实行聘用合同制,以聘用合同的方式确定聘期内学校与人事代理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学校人事处负责办理人事代理的相关事务。
第五条 学校聘用的劳动合同制人员、劳务派遣人员、聘用制人员以及兼职人员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人事代理岗位和条件
第六条 按照精简效能、从严控制的原则设置岗位。
第七条 人事代理岗位包括教学岗位、实验教学岗位。
第八条 人事代理人员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热爱教育事业,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良好的师德,愿意从事教学、科研、管理工作。
(二)身心健康,能够履行岗位职责,胜任本职工作。符合岗位所需要的任职资格、执业资格等特定条件。
(三)初次聘用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
(四)学历层次根据岗位需要确定。
第三章 人事代理人员聘用程序
第九条 用人部门申报需求计划(聘用人员占各用人部门岗位设置数),人事处审核,报校领导审批。
第十条 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公开招聘。
第十一条 招聘程序
1、公布信息:对于岗位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教辅人员和其他岗位人员,根据学校批准的计划数额,由人事处公开发布招聘信息。
2、资格审查:由人事处组织报名及资格审查工作。
3、聘用考核:由人事处、纪检监察部门等组成联合考核小组,根据制订的具体考核方案,对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技术水平等条件进行综合考核(采取笔试、面试、实际操作等形式)。
4、身体检查:应聘人员必须到学校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符合岗位健康标准,方可聘用。
5、学校审批:招聘考核小组根据考核结果,提出初步意见报请校领导审批。
6、公示:经领导审批同意人事代理人员后由人事处负责张贴公示或通过学校网页予以公示,公示时间5天。
7、签订合同:经批准同意聘用的人员,由人事处通知本人,在一周内到人事处报到,签订聘用合同、过期视为自动放弃。聘用合同经双方签字,吕梁市人才服务中心鉴证后生效。
8、办理人事代理手续:由人事处代表学校到吕梁市人才服务中心办理人事代理手续。
9、报到上岗:确定的人事代理人员持报到通知到用人单位报到上岗,五个工作日内不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二条 人事代理人员的聘期满后,需要继续实行人事代理的,需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考核并签署续聘意见,报学校审批同意后可继续实行人事代理。对不再继续聘用的人事代理人员,聘用关系自行终止。
第十三条 续聘程序
1、个人申请:聘用合同期满前30日内,受聘人员向所在单位提交续聘申请,申请续聘人员的年龄应不超过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
2、单位审核:用人单位根据受聘人的工作表现、业绩考核及工作需要研究决定是否继续聘用,并将续聘意见报人事处。
3、学校批准:人事处根据用人单位的审核意见整理上报学校审批。
4、签订合同:学校研究同意续聘人员,由人事处办理续聘手续,签订续聘合同。
第十四条 人事代理人员与学校签订的《吕梁学院人事代理聘用合同制人员聘用合同书》应明确约定聘用岗位与工作内容与职责;聘用合同期限;工作时间和工作条件;工作报酬与保险福利待遇;工作纪律;聘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争议的处理等事项。初次聘用人员聘期为3年、试用期为6个月。
第四章 聘用人员待遇
第十五条 人事代理人员聘用期间的工资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根据受聘岗位职责并结合本人学历资历等情况,参照学校同级同类人员标准执行(见附表),校内津贴和福利按学校既定人事代理人员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人事代理人员在聘用期内,学校按国家、山西省和吕梁市的有关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手续,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社会保险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本人应承担的部分由学校直接从支付给本人的工资中扣缴。
第十七条 人事代理人员的党团和工会组织关系、申报各类科研项目和评奖评优等与事业编制人员同等对待。
第十八条 聘用期间,人事代理人员与学校同类人员一起参加正常考核、职务职称晋级、工资调整、岗位竞争等。
第十九条 人事代理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与认定由人事代理机构统一办理,学校实行评聘分开。
第二十条 人事代理人员在聘期内享受国家法律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婚假、产假等。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不为人事代理人员提供学历教育经费。用人部门可以根据岗位工作需要按学校有关规定对聘用人员进行短期培训。聘用人员在学历上如需要继续深造,脱产学习的,经学校同意,可解除聘用合同;在职学习的,须在聘期内工作满两年后,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利用业余时间学习。
第五章 聘用人员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与省或吕梁市人才开发交流服务中心签订集体委托代理合同,根据合同办理各种交接手续。
第二十三条 学校委托省或吕梁市人才开发交流服务中心代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接收并管理人事代理人员的个人档案,出具以档案记载为依据的有关证明材料;
(二)按有关规定认定代理人员参加工作时间、工龄及档案工资等有关事项;
(三)按有关规定办理代理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相关手续;
(四)按国家规定或双方约定为人事代理人员缴纳相关社会保险;
(五)办理出国(出境)政审及相关手续;
(六)办理人事代理人员身份认定;
(七)负责办理集体落户手续;
(八)符合人事代理文件规定的其他代理事项。
第二十四条 人事代理为有偿服务,代理费由学校统一向省或吕梁市人才开发交流服务中心交纳。本人辞职或与学校解除聘用合同后,学校即与其脱离代理关系,且不再为其交纳代理费。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人事代理工作专用档案
为方便对人事代理人员的管理,学校应建立人事代理工作专用档案,其主要内容包括:
1、人事代理人员专用名册、数据库、人员变更纪录。
2、个人档案接转证明或手续,人员入校批件。
3、《人事代理人员应聘申请表》、《人事代理聘用合同》、《人事代理协议书》。
4、已办理的各项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手续台帐或存根。
第二十六条 人事处负责审核聘用人员岗位设置、审核发放工资、组织年度考核等人事管理工作;负责聘用人员合同签订、解除和鉴证、社会保险缴纳、业务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用人部门负责制订岗位职责、工作安排、业务培训、日常管理、年度考核、聘期考核等业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人事代理人员由人事处和用人部门共同管理、
第二十九条 人事代理人员在聘用期间,其党、团、工会、计划生育等关系由学校管理。
第三十条 人事代理人员在聘用期间,办理有关证明函件,可持学校介绍信到省或吕梁市人才开发交流服务中心办理。
第三十一条 人事代理人员年度或聘期考核办法参照学校事业编制人员执行。人事处负责建立人事代理人员校内业务档案,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归入本人档案,并作为工资等级等晋升、下一聘期是否续聘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人事代理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连续两年考核基本合格的或聘期内累计两次考核基本合格的,解除聘用关系。由于个人工作失误造成较大事故的,报学校批准予以解聘。
第三十三条 人事代理人员须参加国家、山西省和学校规定的有关培训教育。按照合同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岗位工作任务,接受岗位管理。
第三十四条 人事代理人员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者,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时值文件精神和学校工作需要,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的年度用人计划,符合公开招聘条件并经考试合格者可列入学校事业编制。
第六章 争议处理
第三十五条 聘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可向人事争议仲裁组织机构申请调节或仲裁。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用人部门,指学校教学、教辅、党政、直属、附属部门等。
第三十七条 如遇国家相关法律与政策调整,本办法将予以相应调整。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山西省有关法律、法规和《吕梁学院非事业编制工作人员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2014年吕梁学院人事代理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工资基本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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