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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济南市委办公厅、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2014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实施意见》(济厅字〔2014〕26号)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为切实做好2014年军转干部安置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安置对象
2014年列入我市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
二、安置原则
(一)公开透明。坚持公开安置办法、公开考试考核成绩、公开安置计划、公开选择去向,纪检监察部门与部队转业部门参与监督,确保程序严密规范,结果公平公正。
(二)合理配置。统筹做好军转人才资源优化配置工作,坚持军转干部特点特长与接收单位实际需要相结合,努力形成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安置局面。
(三)严守政策。自觉维护安置政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不折不扣的抓好落实。各单位要积极接收、从优安置。
三、安置办法和程序
对列入我市2014年计划分配的团职(行政)以上军转干部由组织部负责安置。营职(行政)以下、技术级军转干部,实行考试考核的安置办法,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参加笔试。按照省有关要求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核,参加全省统一考试。考试方式、考试内容、试卷分值、评分标准同省一致,考试违纪人员成绩无效并将情况通报部队。
(二)量化赋分。由部队干部管理部门负责填报审核军转干部量化赋分表,部队转业部门和地方军转安置部门依照其档案记载进行复核。量化赋分主要包括基本素质赋分、立功受奖赋分和惩戒赋分。具体标准如下:
1.基本素质赋分。军龄赋分:每年计1分。职务赋分:正营职、副营职、正连职、副连职、排职分别计8分、7分、6分、5分、4分。文职干部和技术干部参照上述计分标准进行,其中技术8级对应正团职,计10分,技术9级对应副团职,计9分,依次类推。学历赋分:参加国家认可的学历教育,取得博士学位计5分;硕士学位(含研究生学历)计4分;本科学历计3分;大专学历计2分;中专学历计1分。学历赋分只计最高一项。
2.立功受奖赋分。在部队服役期间,获大军区以上荣誉称号或战时一等功的计30分;获一等功或战时二等功的计15分;获二等功或战时三等功的计5分;获三等功的计1分。立功分数可累计计算,每个奖励档次立功记分次数不得超过2次。在执行全国性重大勤务、处置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特殊任务时立功可参照战时立功赋分。获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的前3位人员分别计15分、10分、5分,获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和军队科技进步一等奖的前3位人员分别计5分、3分、2分,获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和军队科技进步二等奖的前3位人员分别计3分、2分、1分。因同一原因获奖又立功的,只按获奖或立功最高分值记分1次。从事飞行、舰艇、涉核工作和在边远、高原、沙漠、海岛等特别艰苦地区服役满3周年赋2分,之后每增加1年加0.5分,不足1年的月份不予以计算;任领导职务满3年的营职干部计2分。
3.惩戒赋分。受留党察看或行政降职、降衔处分的减15分;受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记大过处分的减10分;受行政记过处分的减8分;受党内或行政严重警告处分的减5分;受党内或行政警告处分的减2分。
(三)选择去向。在公开选择去向时向军转干部公布安置计划,注明“公务员(含群团参照)”、“参公”、“事业”岗位性质。军转干部根据安置计划和考试考核成绩,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依次选择去向并现场公布。分数相同的,按照职务赋分、任职时间、入伍时间、立功赋分、学历赋分、出生日期,依次确定选择先后顺序。选择公安部门的,应当符合人民警察有关录用条件要求。在部门服役期间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不能选择公务员岗位。未选择去向的,由军转部门指令性安置。对选择到企业安置的军转干部可以不参加考试考核。入围省直、济南市直的军转干部不参加我市安置。
在部队医院从事医疗卫生工作的技术干部,如本人不愿参加考试,可安置到卫生系统的事业单位。对从事其他专业的技术干部,如本人不愿参加考试,可根据本人在部队所从事的专业,安置到对口或相近专业的事业单位。
经审查档案,不符合在我市安置条件的取消安置资格。
(四)定岗定位。军转干部安置报到后,接收单位要严格按照军转干部选择的岗位性质确定职位。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将军转干部分配到企业或企业化经营的事业单位。
(五) 组织报到。军转干部需在规定时间内,持部队开具的行政介绍信、供给关系介绍信和组织关系介绍信到我市人社部门报到,然后由市人社部门介绍到接收单位,接收单位应明确告知军转干部定岗定位情况,经本人确认同意后,办理相关手段。逾期未报到者,其档案及时退回济南市军转办,由部队统一收回。
随调家属与军转干部同时接收、安置。
章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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