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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做好2013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根据市政府《关于切实做好2013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泰政发〔2014〕1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对象
(一)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安排退出现役的。服现役未满2年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士官。服现役满8年、16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服现役满5年、12年因编制限制未被批准继续服役的;年满55周岁或者服现役满30年以上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以及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
(一)做好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安置就业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精神要求,切实做好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安置就业工作。继续完善和规范“三公开一监督”的阳光安置办法,采取档案考核、文化考试相结合的形式,公开公平公正进行安置。继续实行除安置到事业单位外,全部实行自谋职业的安置政策。自谋职业补助金发放标准为:义务兵5万元,被选取为士官后每多服役一年增发4000元;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一等功或者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个人二等功、个人三等功的,分别增发义务兵补助金标准的15%、10%、5%(按最高一项等级标准计发,不重复发放)。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帮助退役士兵自主创业。在招录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和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参照上级有关规定政策执行。严禁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下发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拒绝接收退役士兵或者限制、禁止下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严禁以劳务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要切实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督促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为退役士兵建立劳动关系和接续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关系,保证享受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同等待遇。
(二)大力开展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技能培训工作。把退役士兵城乡一体化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作为安置工作重点内容,按照“政府主导、个人自愿、城乡一体、免费培训”的要求,依托各类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和培训机构,大力开展实用就业技能培训和有针对性的创业培训。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市、区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有关规定,积极推进退役士兵城乡一体化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做好报名组织工作,实现民政部门、退役士兵和承训机构无缝对接,确保有意愿的退役士兵100%参加教育培训。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针对退役士兵特点,科学制定教学大纲,搞好教学培训,提高教学质量,确保参训退役士兵的培训合格率达到95%以上。大力推行“订单式”培训,积极探索政府购买、委托社会公益组织或中介服务机构承办培训事务的新模式,提高退役士兵就业率和创业成功率。
(三)切实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一是认真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2〕34号)规定,将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列入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到位,按要求发放给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二是认真落实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经费。将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切实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三是认真落实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继续把落实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作为推进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的重点,通过财政预算安排等渠道筹措资金,确保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按时足额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四是落实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要按照不低于全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标准向其发放生活补助费。所需发放资金由区财政统一筹集,年底按民生政策与乡镇进行体制结算。
(四)积极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创业。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城乡一体的原则,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规定的就业服务、教育优待、小额贷款、个体经营减免费用和税收等优惠政策,调整适用于所有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按每人每年6000元执行;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按每人每年9600元执行。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搭建信息网络平台,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大力扶持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参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推荐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
三、加强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退役士兵安置是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是“双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执行政策,层层抓好落实。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不分单位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要进一步加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机构能力建设,充实力量,履职尽责,充分发挥好组织协调作用。民政部门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发挥好牵头作用;机构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积极提供相关信息,参与拟定安置计划,保障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落实岗位;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积极配合民政部门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免费教育培训、就业指导与服务等工作;税务、工商等部门要落实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财政部门要安排专项经费预算和必要的工作经费预算,保障退役士兵教育培训、一次性经济补助、伤病残安置等资金落实,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要建立健全退役士兵安置部门与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用人计划及相关信息的共享、协调机制。对违反退役士兵安置法律法规,特别是对拒绝接收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和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个人,要严格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坚决依法予以处罚;对不履行法定义务、拒绝接受安置任务的单位,一律取消其评先评优资格;因责任心不强、措施不力、作风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单位及其主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通过监督检查,进一步强化责任,狠抓落实,确保2013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顺利完成。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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