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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广大教师科研工作的积极性、创造性,提高我校的科研和学术水平,对在科研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及个人给予奖励,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奖项分为科研项目奖和科研成果奖两部分。所有的科研项目与科研成果必须署名福建工程学院。
第二章 科研项目奖励部分
第三条 科研项目奖
学科 | 奖励标准 | 奖 励 条 件 |
理 工 科 | 30万元/项+总额×2%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重点项目,“973”计划,国家支撑计划,“863”计划,国家自然科学杰出青年基金,国防科工委重大项目 |
15万元/项+总额×2%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国家各部委科技重大攻关项目,“973”计划子项目,“863”计划子项目,教育部“长江学者和创新团队发展计划”项目,省重大科技专项 | |
10万元/项+总额×2% | 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项目,教育部“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计划”项目,部委重点科技项目,省级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项目 | |
5万元/项+总额×2% | 省级(省科技厅、发改委、经贸委)各类重点项目,省发改委科技攻关或产业化项目,省重大科技专项子课题,霍英东教育基金高等学校青年教师基金项目(科研类)、教育部留学人员基金、科技部政府间国际合作项目, | |
2万元/项+总额×2% | 省级(省科技厅、发改委、经贸委)各类项目,厅级重点项目,省高校“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项目,省政府国际合作项目 | |
经费总额×5% | 横向科研项目(单项项目到位经费3万元为起点) | |
文 科 | 30万元/项+总额×2%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重点项目,教育部重大攻关招标项目 |
15万元/项+总额×2%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各类一般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教育部“长江学者和创新团队发展计划”项目,国家级软科学研究项目,国家级其他项目 | |
10万元/项+总额×2% |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基金各类一般项目,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部级项目,教育部博士点基金项目,省部级各类创新平台建设项目、省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列入计划的国家级子项目 | |
5万元/项+总额×2% | 国家其他部委级项目,省级软科学研究项目,省级重点项目,中国社科院项目 | |
2万元/项+总额×2% | 省级(社科)一般项目,厅级重点项目,列入计划的部委级子项目,国(境)外政府研究机构的项目 | |
经费总额×5% | 横向科研项目(单项项目到位经费1万元为起点) | |
鉴定评审 | 0.3万元/项 | 经厅级以上机构批准的鉴定或评审合格以上者 |
注:1、科研项目奖励=奖励标准*1/N(“N”表示我校排列的名次)。 2、上述按项目经费计算的奖励,其项目经费是指扣除转拨给外单位的协作研究开发经费和仪器设备代购费外的到校科研经费。 3、上述奖励在项目立项(或经费到位)时给予发放60%,项目结题后发放另外的40%。 4、学校有配套经费的项目则不予上述奖励。 5、科研项目奖的最高奖励金额50万元,且不超过科研项目资助经费。第四条 获得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给予项目组奖励100万元;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给予项目组奖励8万元;教育厅(建设厅、福州市等)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给予项目组奖励2万元。
注:1、仅奖励以福建工程学院为第一承担单位的平台。 2、平台立项建设时给予发放60%,验收合格后发放另外的40%。
第三章 科研成果奖励部分
第五条 获奖科研成果
学科 | 奖励标准 | 奖 励 条 件 |
理 工 科 | 特等奖200万元/项一等奖100万元/项二等奖50万元/项 |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 |
特等奖30万元/项一等奖20万元/项二等奖10万元/项三等奖5万元/项 | 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其他部委和省科学技术奖,中国专利奖 | |
一等奖5万元/项二等奖3万元/项三等奖1万元/项 | 经科技部批准设立的各类社会力量奖(具有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资格),省专利奖 | |
文 科 | 特等奖20万元/项一等奖10万元/项二等奖5万元/项三等奖3万元/项 | 国家“五个一工程”奖,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 |
一等奖5万元/项二等奖3万元/项三等奖1.5万元/项 | 其他部委和省社科优秀成果奖,省百花文艺奖,艺术作品获文化部或全国文联奖,中国科协优秀建议奖 | |
一等奖3万元/项二等奖2万元/项三等奖1万元/项 | 国家图书奖,省优秀建议奖 |
注:1、同一成果先后获各级奖励,按奖励标准就高享受。 2、获奖科研成果奖励=奖励标准*1/N(“N”表示我校排列的名次)。 3、未设等级获奖成果均按二等奖计。
第六条 论文成果
学科 | 奖励标准 | 奖 励 条 件 |
理 工 科 | 20万元/篇 | 学术论文发表在Nature、Science等刊物上 |
0.5万元/篇 | 期刊论文被SCI、EI收录或论文在《中国科学》上发表 | |
0.3万元/篇 | 会议论文被SCI、EI收录 | |
0.2万元/篇 | ISTP收录,发表在CSCD核心期刊上 | |
0.1万元/篇 | 发表在中文核心 | |
0.03万元/篇 | 发表在福建工程学院学报 | |
文 科 | 0.5万元/篇 | 期刊论文被SSCI收录或论文在《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 |
0.3万元/篇 | 被《新华文摘》转载(2000字以上),会议论文被SSCI收录 | |
0.2万元/篇 | ISSHP收录,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校文科学报文摘》转载(2000字以上),被《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发表在CSSCI核心期刊上 | |
0.1万元/篇 | 发表在中文核心 | |
0.03万元/篇 | 发表在福建工程学院学报 |
注:1、被各收录系统收录的学术论文,均以情报部门提供的证明为准,同项成果发表、不同系统收录的以最高等级奖励。 2、通讯作者或指导学生并署名发表论文的责任者享有该成果的业绩奖励,由第一作者或导师自行分配。 3、 单篇论文只取最高奖,如滞后被更高级收录的,补差额。论文作者的第一署名单位必须是福建工程学院。 4、 在我校取得硕士学位授权之前,我校教师作为校外科研院所的兼职研究生导师,如果论文第一作者为其指导的研究生,第二作者为我校教师且署名单位为福建工程学院,则享受校内论文成果的同等待遇。 5、中文核心是指北京大学图书馆发布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第七条 著作成果对达到10万字并在国家一级图书出版单位出版的相应专业的专著和译著给予2万元奖励,且每增加1万字追加奖励0.1万元。
注:仅奖励以福建工程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的著作。
第八条 研究咨询报告(需提供采纳部门的有效文件证明)
奖励级别 | 奖励标准 | 奖励条件 |
A级 | 1万元/篇 | 省部级采纳 |
B级 | 0.5万元/篇 | 厅局级采纳 |
第九条 授权专利成果(职务发明)
奖励级别 | 奖励标准 | 奖励条件 |
A级 | 1万元/项 | 发明专利 |
B级 | 0.2万元/项 | 实用新型专利 |
C级 | 0.1万元/项 | 外观设计专利 |
注:专利申请费及其年费等均从发明人项目经费中开支。第十条 成果转让费分配
项目组自行支配 | 院系(部)科研管理费 | 学校科研发展基金 |
80% | 10% | 10% |
第四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奖、科研成果奖应及时由所在单位统一组织项目组或个人将信息填报到学校科研管理系统上,经院系(部)、科研处和有关专家审核认定后,报学校批准。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十二条 对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按照《福建工程学院学术规范条例(暂行)》(闽工院科〔2011〕2号)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原《福建工程学院科研奖惩办法》和《福建工程学院科研项目编制数计算办法》废止。
第十四条本办法如与国家有关政策或法规不符的,可参照国家有关法规条例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福建工程学院
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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