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北京市2015年会计专业技术初/中/高级资格考试如何理解中级会计资格会计工作年限?
答:(1)根据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38条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因此,自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施行后,无证上岗属违法行为,不能作为合法的会计工作年限。(也就是说2000年7月1日以后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颁发时间开始计算从事会计工作年限)。具体计算如下:全日制学历:大专毕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2010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大本毕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2011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2013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取得硕士学位,会计从业资格证书201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取得博士学位并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根据财政部2000年11月21日《关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中学历与会计工作年限问题的通知》(财会〔2000〕16号)规定,有关会计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报考人员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的总和。因此,有效会计工作年限可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