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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天津市相关规定,为了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结合我院春季高考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概况
一、学校名称:天津交通职业学院
二、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三、办学层次:高职
四、学校地址:天津市西青区西青道269号
五、学校基本概况:
天津交通职业学院设有物流、汽车、路桥、工程机械和交通服务5大类30个专业,在校生9000多人,2014年毕业生首次就业率达到98.19%。目前,学院是首批国家骨干高职院校;天津市示范性职业院校;交通运输部“交通高等职业教育示范院校”;滨海新区现代物流业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基地;国家汽车运用与维修专业领域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基地。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三条:我院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专业建设、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确定招生专业,具体分专业计划详见《2015年天津市春季高考招生计划》。具体专业介绍请登录学院招生信息http://60.30.242.230/students/index.html了解。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四条:录取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天津市教育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学院录取以院校志愿优先为原则,即按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只有天津市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才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依此类推。
第六条:专业录取以专业志愿优先为原则,按照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空中乘务专业除外),尽量满足考生的专业志愿。
第七条:空中乘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和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专业属于高职院校提前录取批次,如未被我院录取,不影响其参加高职院校普通批次志愿的填报与录取。
第八条:依据国家教育部和天津市教育部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照《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关于录取照顾政策,按照2015年天津市高等学校春季招生工作规定执行。
第四章 后续管理
第十条:凡被我院录取的考生,经天津市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学院直接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十一条:新生录取后,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如不能按时报到且有正当事由请与我院招办联系并发传真确认,超过规定报到日期未来学院办理报到手续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学院所设奖学金有国家奖学金、助学金、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等多种单项奖学金。
第十三条:学院设有勤工助学岗位,用以帮助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十四条: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天津交通职业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五章 招生咨询 录取信息公布方式
第十五条:招生咨询:
联系部门:招生处(综合楼二号楼一楼)
咨询电话:022-87912328 87911621
举报电话:022-87912136
学院地址:天津市西青区西青道269号
第十六条:录取信息公布通过我院招生信息http://60.30.242.230/students/index.html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本章程适用于本年度高职层次天津市春季招生。
第十八条:在招生咨询过程中我院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第十九条:我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条:本章程由天津交通职业学院招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1:天津交通职业学院空中乘务专业2015年春季高考招生报考须知
附件2:天津交通职业学院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和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专业2015年春季高考招生报考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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