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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向我校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
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
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情节严重的,经查证属实,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校对情节严重者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上述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学校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第五条 各类学位论文的电子版必须由校内管理部门通过
中国知网和万方的论文检测系统进行论文不端行为系统检测,检测文字复制比在排除自引率(即引述作者自已发表的文章所占比例)之后,不得超过15%。
第六条 博士和硕士学位论文由研究生院统一组织两次检测,即盲评前检测和答辩后检测。超标者依照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一)盲评前的论文检测,文字复制比超过15%者,经同行专家确认,推迟半年申请论文答辩;
(二)答辩后的论文检测,文字复制比超过15%者,经同行专家确认,三年内不得再申请学位;文字复制比严重超标者,经同行专家确认,取消学位申请资格。
第七条 学士学位论文依学生类别分别由教务部和继续教育学院统一组织一次检测,即答辩前检测。其中,检测文字复制比超过15%者,经同行专家确认,推迟半年申请论文答辩;文字复制比严重超标者,经同行专家确认,三年内不得再申请学位,直至取消学位申请资格。
第八条 因论文作假行为而推迟学位申请、取消学位申
请资格或撤销学位的,由校学位办统一按我校《学位授予工作办法》的规定,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或校学位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并形成书面处理决定,予以公布。
第九条 对学生的处理决定,应在学校做出决定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通过学生所在学院通知当事人。
第十条 学生本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理
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诉。所在学院应组织院学位委员会成员,在2个工作日内对被处分者的学位论文及检测结果认真进行复查,如确有异议的,书面上报校学位办。校学位办将在2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并将书面复核结果及时反馈给学院告知其本人。
第十一条 其他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负有明显责任的校
内单位和个人,本办法未规定的,一律依照教育部的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学位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公
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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