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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湖南省教师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15年湖南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有关事项的公告》(湘教资办字[2015]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将2015年我县教师资格认定相关工作公告如下:
一、申请对象:
持有我县户口,申请初中及以下教师资格,符合教师资格认定相关条件的申请人均可申请。详情请查阅《教师资格条例》及《湖南省〈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试行)》。
二、申请人须提交的材料
(一)从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以下简称网报系统)中生成并打印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2份)。
(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应届毕业生应提交所在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在籍学习证明。
(四)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应届毕业生应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作出认定教师资格的结论前提交)。
(五)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六)湘潭县妇幼保健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七)工作(学习)单位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思想品德鉴定表》。
(八)全日制往届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须提交相应学历层次的师范教育专业课程和教育实习成绩复印件;全日制应届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由就读所在学校提交学校培养师范生的资质证明、毕业生名册和当年入学的录取名册等相关材料。
(九)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申请教师资格,须提交相应教师资格种类的湖南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湖南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面试、试讲情况登记表》和《湖南省非师范教育类毕业生申请认定高中(中专)及以下教师资格教育实习鉴定表》。
申请人提交的以上材料应依序装订成册。
三、申请认定程序
(一)网上申报
申请人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登陆网报系统,点击右上侧“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图标,注册网上申报账号。申请初中及以下教师资格的认定机构为申请人户籍(应届毕业生为就读学校)所在县(市、区)教育局。
申请人应按照教师资格认定的相应学历要求,确定申请的教师资格种类,并按照与所学专业一致或相近的原则确定任教学科。
申请人应根据网报系统提示如实完整填报申请信息,并上传近期免冠.jpg格式电子档照片(规格为114像素×156像素,大小在19K以内,与粘贴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资格证书上的照片同版)。申请人须填报本人手机号码或其他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申请人对填报的信息核对无误后,自行在网报系统中生成《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并打印一式2份。
春季批次 4月15日- 4月30日;
秋季批次 10月15日-10月30日。
(二)现场确认:
春季 2015年5月4-8日
秋季 2015年11月2-6日
(三)教育教学与能力测试
县教育局对符合申请条件的非师范教育类申请人进行教育教学与能力测试(具体时间网上申报时通知)。
(四)公示
将拟认定教师资格申请人名单在县教育局门户网站上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五)颁发证书:
春季 2015年6月15-19日
秋季 2015年12月14-18日
四、考试与培训
按照教育部关于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的工作要求,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小组规定,《湖南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或者《湖南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考试合格证》和《湖南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心理学考试合格证》的最后使用的截止时间统一为2015年12月31日,之后不再使用。
教育教学技能培训在湘潭广播电视大学(湘潭市高岭路6号,联系电话:0731-52370114)进行。
具体情况可到湘潭县教育局门户网(http//jyj.xtx.cn)查阅县教育局发布的当年教师资格认定公告或咨询县教育局人事股,电话:0731-57882069
湘潭县教育局
2015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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