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场布置(由各考点学校布置)
考点校门悬挂横幅,横幅上写“萍乡市中考实验操作考试××考点”。考点内醒目处张贴《考生守则》、《萍乡市中考实验操作考试处罚暂行规定》、《考试工作人员守则》、《考试安排表》,划定警戒线。
(二)考场布置
注:考桌安排在实验室1、4组,考试顺序号及考题号按图示张贴在桌上。物理和化学考场要求安排在一起,便于考场管理。
(三)实验器材(含试剂)的准备(由各考点学校实验员布置)
根据考点抽签决定的理化实验操作考试题目,备好相应的实验器材(含试剂),做到无一遗漏,所有的仪器设备设施应调到应考状态,布列在考桌上。考场在考试前一天关闭,除实验室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入内。
(四)实验操作程序
开考前30分钟。
考试当天上午和下午在开考前30分钟,所有工作人员到位,检查考场内题卡、实验器材、评分表、登分表、考场座号以及其他用品。
考生由其所在学校统一组织,按照安排的考试时间,提前半小时到达考点,在候考室候考,学习考生守则等有关规定。
考试期间关闭除考场以外的实验室,学校教师不得让学生做考试前与考试有关的试验。
开考前10分钟。
考点引导员凭《报名登记表》按实验考试准考证(即中考报名序号证)顺序点名,每次点12位考生为一组,并由考生按序抽签确定1—12个“考场座号”并发给考生座号牌,由引导员及时将该考生的考场座号填入准考证(即中考报名序号证)的右上角,然后将本批次12名考生的准考证(即中考报名序号证)收齐交登分员,再由登分员将“考场座号”填入登分表中的“考场座号”栏。
开考前2分钟。
由引导员将此批次12名考生带入考场,对号入座,考生可以审题,但不动手操作。
开考时间到。
由记时员宣布“开考时间到”,记时开始。(注:记时员由评分组组长兼任,各考点学校要为每个考场准备一块秒表)
考生做实验,监考评分教师在各自岗位上负责监考与评分。每批次考生物理和化学实验操作考试时间各为5分钟,分别由一位物理老师和一位化学老师,负责一位考生的监考与评分。
考试时间到。
由记时员宣布“时间到、停止操作”,考生停止操作。
监考评分教师当场评出考生分数并签名,监考评分组长签名,如扣分监考老师向考生说明扣分原因。然后由引导员将评分表交电脑登分员,由登分员将考生成绩填入登分表和录入电脑数据库。登完分后将准考证(即中考报名序号证)还给学校。登分表由登分员和登分监察员签字后交考点办公室。实验教师整理实验器材完毕后开始下批次考生实验考试。
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考的考生,学校出示证明,经主考(签字)同意,可在本考点考试工作结束之前安排补考。
(五)主考职责
1.主持本考点的考试,全面负责本考点的工作,严密组织、严格管理、严肃纪律,保证考试顺利。
2.准确掌握和认真执行中考实验操作考试工作的各项规定。
3.督促布置考点各项设施,做好考前准备。
4.切实组织好安全保卫工作,发观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要立即报告总主考。
5.副主考协助主考做好上述工作。
(六)萍乡市中考实验操作考试工作人员守则
1.认真学习实验操作考试文件,明确岗位职责,熟练掌握考试的具体规定和要求,工作吃苦耐劳,认真负责。
2.考务工作人员要配带岗位胸卡,按规定时间到达考点工作岗位,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间不准接打手机,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3.工作中严格遵守考试纪律,爱护考生,做到公平、公正。
4.严禁擅自涂改考生成绩,考生评分表、登分表分数确需更改时,须经考点主考、监考评分组长和监考评分教师三人同时签字。
5.监考评分教师不得对考生作任何指导与暗示,本校教师不得对本校考生进行监考,应采用回避制度。
6.不得擅离岗位,有权制止非考务人员进入考场。
7.不得以任何形式营私舞弊,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考务人员资格,并视情节轻重按中招有关处罚条例给予处分。
8.注意安全,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
(七)萍乡市中考实验操作考试考生守则
1.考生须携带实验操作考试“准考证”(即中考报名序号证)时到达考点,由考点办公室安排进入候考室。
2.考生分批次进入考场,每批12名,开考前10分钟点名,并按顺序抽签确定“考场座号”,携“准考证”及考号牌在引导员带领下进入考场,对号入座。
3.考生须听从考务工作人员指挥,宣布“开考时间到”方可开始实验操作。宣布“时间到,停止操作”应立即停止操作,退出考场。提前完成,提前出场。(注:两场考完后,考生将“考号牌”交还引导员)
4.考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大声喧哗,不得与末考考生在一起。
5.考生对实验有疑难时不得向监考评分人员询问。如遇仪器损坏、器材不足必须先举手,得到允许后,方可询问。
6.考试时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递暗号,不得干扰和影响考务工作。
7.考生要爱护公物,不得无故损坏仪器和浪费药品。
8.考生考试结束后,到考点指定的地方休息,听候带队老师的安排。
9.注意安全,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
(八)中考实验操作考试处罚暂行规定
1.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扣除所得分的50%
①开考信号发出前动手操作的;
②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仍继续操作的;
③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递暗号,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2.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实验操作考试判零分:
①拒绝或阻碍考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②威胁考试工作人员安全或公然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的;
③伪造证件,由他人代考的;
④故意损坏实验仪器、器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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