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报考人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品行端正,实绩突出,群众公认;
(2)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和2年以上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工作经历(从单位批准参公后人员进行登记批准的时间起算参公工作经历,公务员工作经历和参公工作经历可合并计算);
计算工作经历年限的截止时间为2016年8月31日。
由乡镇机关转任到县级机关的,须在现单位工作2年以上。
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县(市、区)、乡镇(街道)党政机关、行政村(城市社区)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工作过。军队转业干部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过,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3)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4)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80年8月31日以后出生)。
(5)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6)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7)符合公开遴选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公开遴选:
(1)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的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2)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3)尚在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的;
(4)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人员未满服务期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