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遵守宪法、法律,具有良好品行;
2、全市国有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含公务员和“参公”管理单位工作人员);
3、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4、年龄50周岁以下(1966年11月7日及以后出生),法律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公证员执业证书,取得涉外公证员资格,取得三级公证员及以上职称,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等次;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试用期或约定服务期未满的;
(2)正在接受纪律审查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
(3)曾受过党(政)纪处分的;
(4)存在较重或严重失信行为,未满影响期限的;
(5)曾被开除公职、党籍、团籍、高等教育学籍的;
(6)被机关事业单位辞退不满5年的;
(7)因在报考中弄虚作假、在考试中有违纪违规行为、聘用审批后考生放弃报到等被列入《宿迁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生诚信档案库》“黑名单”管理,自入库之日起未满3年的;
(8)与选调单位现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的,以及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政策规定应当回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