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须提交的认定材料
本着自愿的原则,拟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申请人员须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规定时间内向天津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须加盖人事部门印章)一式两份;
2.身份证复印件;
3.近期正面彩色免冠1.5寸照片三张(其中两张粘贴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中;一张由学校留存,待制证时使用);
4.国民教育系列学历证书复印件(国外学历学位证书、军队院校学历证书以及外省成人高校学历证书,还须提供教育部学历认证材料);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具有副教授、教授职务或博士学位人员可免)复印件;
6.《思想品德鉴定表》(须加盖鉴定单位印章)原件;
7.天津市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颁发的《教育理论合格证书》复印件;
8.由本人填写,经单位人事部门审核盖章的《天津市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补充登记表》(教学情况一栏还须加盖学校教学部门印章);
9.与所在单位办理录用手续(须提供报到证或三方协议书或调动干部介绍信或人才代理单位出具的人事关系介绍信)的复印件。
以上认定材料中的复印件均须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