逢源街道公开招聘社区戒毒(康复)禁毒社工的公告
根据《广州市荔湾区禁毒委关于荔湾区社区戒毒(康复)禁毒社工招聘工作的通知》(穗荔禁委〔2017〕17号)有关要求,我街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社区戒毒(康复)禁毒社工1人,现将招聘的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招聘原则
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用公开考试、择优聘用的办法招聘人员,充实基层工作者队伍,不断优化人员结构。
二、招聘岗位和数量
社区戒毒(康复)禁毒社工1人。
三、具体要求及待遇
(一)报考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具有良好的服务意识;服从管理,具有较强工作责任感及保密意识;热爱社区戒毒康复禁毒工作,不畏惧与吸毒人员密切接触;没有违法违纪行为,没有受过任何处分,没有参与邪教活动。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心理学、社工专业优先。
3.有社工证者优先。
4.聘用年龄男45周岁以下(1976年8月1日后出生)、女40周岁以下(1981年8月1日后出生);
5.身体健康,具有履行禁毒工作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工作能力。
6.具备较全面的法律基础知识及文字表达能力,一定的禁毒专业知识技能;有较强的组织协调、沟通能力,熟悉电脑基本操作。
7、无违法违纪行为,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8、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有参加邪教组织经历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福利待遇
社区戒毒(康复)禁毒社工:全年总收入6万元左右(含法定“ 五险一金”,包括单位和个人部分)。
四、招聘程序和要求
(一)报名时间和资格审核
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由报考人员携带相关材料到报名地点报名。
1.报名时间:2021年8月5日-2021年8月12日(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2:00—6:00)。
2.报名地点:荔湾区龙津西路337号之二。联系人:曾社工,联系电话:81717135。
3.报名所需材料:报名人员应填写报名表,提交身份证、学历证、居民户口簿、失业证或工作证(有工作单位的需持工作单位同意报考证明)、计生证、无犯罪记录证明(试用期出示)等相关证明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本人近期正面红底免冠小一寸彩照1张。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其他招考招聘过程中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实施了考试作弊,违法计生政策行为的人员不得报名。
4.资格审核:街道组织实施资格初审,报街道分管领导审批。审查不合格的不予通过,审查合格的人员我街将电话或短信通知参加相关考试。资格审查贯穿于招聘工作全过程,如在招聘过程中任何环节发现有违纪违规、材料不齐、提供虚假信息或应聘人员条件不符合招聘岗位条件要求等情况的,随时取消应聘资格。
(二)考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1.笔试:主要测试应聘者履行职位所必备的政治理论、岗位知识、文字表达等方面的能力及经验。由街禁毒办统一组织,笔试时不得携带手机等电子智能设备,采用闭卷的方式进行。
2.电脑测试:电脑办公软件实际操作,由用人部门组织。
3.面试:主要测试应聘者在协调沟通、举止仪表、个性特征、口头表达能力、岗位知识等方面,对招聘职位的适应程度以及分析解决问题等能力。
4.成绩构成:按笔试成绩40%、电脑测试10%、面试成绩50%的比例构成综合成绩。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和总成绩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总成绩在广州市荔湾区政府门户网站( http://www.lw.gov.cn)上公示。
(三)体检
街道根据综合成绩高低,按招聘职位1:1比例确定入围人员,街道组织应聘人员到市级以上医院体检。体检参照事业单位录用的体检标准,体检不合格的,将根据综合成绩高低顺序依次递补。
(四)政审
政审采取查阅个人档案,到所在单位或街道了解情况等方式进行,经政审合格后办理聘用手续。
(七)公示招聘结果
考察合格的,确定为拟聘用人员,在广州市荔湾区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lw.gov.cn)上公示。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查实有严重问题影响聘用的,取消聘用资格,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作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五、聘用及试用期待遇
街道综合评议考试成绩和体检结果,确定聘用人员。拟聘用人员实行1个月试用期,试用期工资2100元。试用期考核合格后签订劳动合同,按照《逢源街一队伍三中心工作人员管理规定》执行。试用不合格的,不予聘用。
六、有关说明
(一)公开招聘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1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继续聘用;经考核不合格的,不予聘用。
(二)本次招聘工作由逢源街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办公室(电话:81717135)负责解释。
附件:2021年逢源街公开招聘合同制禁毒工作人员报名表.xls
逢源街道办事处
2021年7月26日
文章来源:http://www.lw.gov.cn/lwzx/tzgg/content/post_739973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