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数组成 | 名 称 | 记分标准 | 备 注 |
一、职务分 | 相当副团职以上(技9级以上) | 技9级11, 技8级13,技7级16 | 计分截止时间按照转业干部档案接收审查的有关规定执行 |
正营职(含文职科级、技10级) | 8 | ||
副营职(含文职副科级、技11级) | 6 | ||
正连职(含文职二级科员、技12级) | 3 | ||
副连职(含文职一级科员、技13级) | 1 | ||
排职(含文职办事员和技14级) | 0 | ||
二、附加分 | 二等功 | 计8分 | 战时三等功按平时二等功记分;因同一原因多次立功的,只按最高奖项计分一次;集体立功的不计分 |
三等功 | 首次计2分,此后每次加1分,最高不超过5分 | ||
艰苦边远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 | 计5分,以后每满一年加0.5分。不满10年的有一年加0.5分 | 既从事飞行、舰艇工作,又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不在同一时间段的,可混合累计计分 | |
受处分的 | 受党内警告、严重警告等党纪处分的,分别减2分、4分;受行政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记过的,分别减2分、4分、6分 | 受党内撤销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的和记大过、降职(级)或降衔(级)、撤职处分的,不参加考核积分;因同一原因分别受到党纪和军纪处分的,以党纪处分减分;减分可累计计算,但不得超过上一处分档次分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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