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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对于保障司法民主、深化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作用,莎车县人民法院拟面向社会征选人民陪审员59名,现将选任方案公告如下:
一、选任条件
1、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年满二十三周岁;
(4)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5)身体健康;
(6)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具有特殊情况的(年龄较大、群众威望较高的公民),文化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7)热爱法院审判事业,能按时参加法院案件审判工作,认真履行人民陪审员工作职责。
2、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
(2)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3)被开除公职的。
二、程序和要求
1、公开报名
(1)报名方式
个人自荐:符合条件的公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属本辖区的,可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供所需材料。
组织推荐:县直部门、学校及社区对符合要求的人员,在征求本人同意的基础上推荐专业人员。
(2)报名所需材料:
①公民身份证、户口簿等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②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③由莎车县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原件;
④近期免冠五寸彩照1张、一寸彩照3张。
⑤填写并提交《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一式二份。
⑥有工作单位的公民,报名时须提交所在单位出具的《报名同意函》。
(3)报名起止时间:2014年3月18日至4月1日(上午10:30--14:00,下午15:30--19:30)。
(4)报名地点:莎车县人民法院立案庭(报名时,请带齐所需有关材料)。
(5)联系人:孙保江 联系电话:18999098756,
联系人:努尔斯曼艾尼瓦 联系电话:15299522283,
2、资格审查
对于申请选任人民陪审员的公民,由莎车县人民法院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之规定,进行审查,对经审查认为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预选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不影响任职的,由莎车县人民法院提请莎车县人大常务委员会任命,任期为五年。
3、其他事项
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由人民法院给予每件案件100元的交通、误工补助及办案补助。
人民陪审员上岗前统一由人民法院统一组织审判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
人民法院每年对人民陪审员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对于不能履职的人民陪审员将提请免去,对于表现优秀的将给予表彰奖励。
莎车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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