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公积金管理部: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以及《上海市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有关待遇保障政策的实施细则(试行)》(沪委组〔2008〕发字66号)和《关于调整本市“三支一扶”大学生有关生活待遇的通知》(沪人社力发〔2009〕44号)文件规定,现就本市选聘到村任职及“三支一扶”大学生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选聘到村任职及“三支一扶”大学生住房公积金缴存依据《关于2008年度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的通知》(沪公积金管委会[2008]2号)规定执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以到村任职及“三支一扶”大学生在社会保险缴费专户内实际缴费的年月为依据,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基数以社会保险缴费专户内实际缴费基数为标准,缴存比例为单位和个人各7%。
二、在本《通知》发布之前选聘到村任职及“三支一扶”大学生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个人提出并补缴应缴存部分后,负责发放选聘到村任职及“三支一扶”大学生生活补贴的部门方能为其补缴相应的住房公积金。具体补缴事宜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另行发布。
三、缴存方式参照社会保险缴纳方式,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浦东、闵行、宝山、嘉定、青浦、松江、奉贤、金山、崇明9个区县统一设立选聘到村任职及“三支一扶”大学生住房公积金缴存专户。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由各区县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公积金管理部等部门共同负责实施。各区县公积金管理部负责解释相关政策及办理程序。
四、单位缴存部分所需经费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分担,分担比例与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大学生补助经费的分担比例相同。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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