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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选聘学术型硕士生指导教师实施办法
(2012年3月修订)
为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做好学术型硕士生指导教师的遴选、考核、聘任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硕士生指导教师应具备的条件
1.研究生导师应是副教授(含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的高级职称人员或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
2.能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作风正派,治学严谨,认真履行导师职责;选聘硕士生指导教师的年龄不超过其退休年龄减去该专业研究生的培养年限,年龄一般不超过57周岁,新增硕士生导师年龄不得超过55周岁(申报当年9月1日为限),个别因学科发展需要延聘的,经学校审批同意延聘的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3.科研项目经费要求:
近三年内所研究的方向是稳定、持续的,有一定的科研经费,年平均可支配的纵向经费科研经费:理工科至少2万元(注:数学、物理学科除外),数学、物理以及其余学科至少0.5万元;或年平均可支配的横向科研经费:理工科至少3万元(注:数学、物理学科除外),数学、物理以及其余学科至少0.8万元;上述经费为校级以上项目的实际到校经费。
4.科研成果满足以下要求之一:
满足如下条件之一:
(1)近五年在二类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至少4篇文章,其中在一类以上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至少2篇;
(2)近五年在二类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当量数,其中在一类以上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至少1篇当量数;每篇论文当量数:顶级刊物上为6×1/作者数,一类刊物为2×1/作者数,二类刊物为1/作者数;
(3)近五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顶级刊物上发表1篇以上学术论文的教师,可直接选聘为硕士生导师。
(4)近五年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奖三等奖以上(注:国家二等奖前五名,省部级一等奖前三名,二等奖前二名,三等奖第一名)1项;且在二类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至少2篇;
(5)近五年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授权发明专利1项,且在二类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至少3篇以上,其中在一类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至少1篇;
(6)近五年出版学术专著(注:独著或第一作者),且在二类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至少2篇以上,其中在一类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至少1篇;
上述所指发表论文必须署名“福州大学”,且以申请者本人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或所指导研究生为第一作者申请者本人为第二作者的学术论文方可计入篇数。所指专著、专利、获奖和项目一般应以福州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近两年新调入我校工作的教师在到校之前的没有署名福州大学的科研成果也可计入。学术论文的刊物级别根据《福州大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术期刊及相关论文认定试行办法》(2011年3月11日)进行认定。
5.能按二级学科课程设置要求讲授一门及以上研究生必修学位课或反映当前国内外重要学术成果的研究生指定选修课;
6.能熟练掌握一门外语;
7.身体健康状况良好,能胜任指导研究生工作。
8.外聘的硕士生导师必须是我校的兼职教授(或副教授),同时所在学院必须指定一名具有硕士生导师资格的本校教师(须取得本人同意)协助指导研究生。
各学部、学院可在上述基础上进一步制定更高的选聘学术型硕士生导师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要求。
二、申报程序与遴选办法
1.凡第一次申请为招收硕士生指导教师者,需通过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填写新增硕士生指导教师申请,同时打印《福州大学新增学术型硕士生指导教师申请表》纸质申请材料,并附上相关材料,经相应学位点负责人审核通过后,提交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上述导师应具备的条件进行评审,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者上报学校审批,获准者将聘为我校硕士生指导教师。
2.凡已招收硕士生的指导教师,需定期参加学校组织的审核,审核通过者可以继续招收硕士生;审核未通过者,取消当年招生资格,次年可申请再次审核,连续两次审核未通过者,暂停其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三年后重新申请硕导。
三、其他规定
1.硕士生指导教师的年龄,超过其学校规定退休年龄减去该专业研究生的培养年限的,不能聘为硕导;个别确因学科发展需要延聘的,经学校人事部门审批同意延聘的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2. 凡已招收硕士生的指导教师,除按以上遴选条件审核指导教师资格外,有以下情况者,暂停、取消或终止其指导硕士生资格:
⑴受党纪或政纪处分,无法履行教书育人职责者;
⑵拒绝承担学院(系、部)或教研室分配的教学工作,并给研究生培养工作带来较严重不良影响者;
⑶不认真履行指导教师职责,严重影响研究生培养质量者;
⑷对指导的研究生不负责任,不能教书育人,不能为人师表者;
⑸两届不按时制订研究生培养计划者;
⑹不能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进行研究生的课程教学,一年内出现二次以上教学事故者;
⑺认定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教师,三年内不能聘用为硕导;
⑻连续两届因选题不当或课题不稳定中途改变题目,以致研究生不能按时毕业者;
⑼长期离校、出国半年以上者;
⑽正在攻读学位的在职人员不能聘为硕士研究生导师;
⑾上级部门或校研究生院组织评估,确认由于导师本人的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硕士生导师者;
⑿所指导的各类研究生(包括各类学术型和专业学位型研究生)中,五年累计3次毕业与学位论文学校查重超过30%(含30%),暂停下两年度招生;
⒀近五年所指导的各类研究生(包括各类学术型和专业学位型研究生)论文,被国务院学位办抽查不合格1次的,暂停下一年度各类研究生招生;累计抽查2次不合格的,暂停各类研究生招生3年;
⒁所指导的各类研究生(包括各类学术型和专业学位型研究生)中,学校论文抽查送审,三年累积送审成绩3份以上(含3份)不合格者,暂停招收研究生1年,三年累积送审成绩5份以上(含5份)不合格者,暂停招收研究生3年。
四、指导老师与研究生双向选择
被正式聘任为硕士生导师并被列入当年招生的指导教师,采取研究生和导师双向选择的办法,竞争上岗,并由各院系组织实施,具体办法如下:
1.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于举行双向选择前一周公布参加双向选择的导师名单;
2.指导教师向硕士生介绍自己的科研工作情况;
3.硕士生填报志愿选择导师(可填报三个志愿);
4.导师了解硕士生情况,并选择硕士生。
5.学院学位评定分委会根据学科建设的需要和双向初选的结果,确定导师—硕士生对应名单,并报研究生院。
6.导师与所指导的研究生见面,共同讨论,在一个月内制定出硕士生的个人培养计划。
五、附则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福州大学选聘学术型硕士生指导教师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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