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梅州市教育局《关于开展我市2016年面向社会认定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梅市教人[2016]3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为做好今年秋季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以下简称“秋季教师资格认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一)2014年9月1日前取得省自学考试教育学和心理学课程合格证书的人员。
(二)2016年5月31日以前入学的全日制幼儿师范学校师范毕业生、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师范毕业生和全日制教育硕(博)士申请认定与所学专业、层次相对应教师资格的人员。
(三)持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的人员。
不符合上述认定范围的其他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需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
二、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应符合《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资格认定条件,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具有平远户籍或本人人事档案已挂靠我县人才交流中心。
教师资格认定条件具体如下:思想品德条件、学历条件(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学历条件按今年省教育厅的要求执行)和教育教学能力条件。教育教学能力条件中的身体条件,申请人的体格检查判断标准按照《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13年修订)》(粤教继函〔2013〕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普通话水平仍按省教育厅印发的《关于调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普通话测试标准的通知》(粤教继[2004]25号)的要求执行,即社会人员要求达到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其他在职在编教师认定与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要求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除在编正式教师外,其他申请人需提供由广东省教育厅学历认证中心出具的学历鉴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省教育厅学历认证中心梅州代理点:梅州市人力资源市场,梅州市江南新中路6号,联系电话:2248633),与其他申请材料交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审核后留存复印件,所有复印件均要有审核单位盖章、审核人签名,原件退还申请人。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学习要求按省厅文件执行。
三、受理申请与认定
(一)教师资格认定实行属地化申请,申请人应向户籍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平远县教育局受理具有平远户籍或人事档案已挂靠平远县人才交流中心的人员。
(二)网上报名时间:申请人于9月12日至9月20日(开放时间:工作日8:30‒17:30,周末及国家法定节假日不开放),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如实填写《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1.持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申请人选择“全国统考合格申请人网报入口”。
2.其他申请人选择“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
网上报名需上传近期免冠半身正面照片,大小在20k以内,像素为114(宽)*156(高),照片扩展名为JPG,上传的照片需与上报的纸质申请表上照片一致。申请人网上填报信息确认无误后,须打印申请表一式两份(A3纸双面打印)
(四)现场确认时间:9月22日。
(五)现场确认地点:平远县教育局人事股;
(六)申请人需在现场确认时间内向平远县教育局人事股提交以下相关认定材料:
1.申请人应提交的基本材料: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在网报系统下载,A3纸双面打印,一式2份);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6)师范毕业生提供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实践课程成绩证明。取得自学考试教育学和心理学课程合格证书人员提供合格证原件和复印件。参加全国教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人员提供《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7)《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8)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或当地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
(9)近期小1寸免冠半身正面彩色照片1张(与贴在申请表和体检表上的照片同底,照片统一点贴在身份证复印件空白处)。
2.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需提供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或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除在编正式教师外,其他申请人需提供由广东省教育厅学历认证中心出具的学历鉴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以上要求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用A4纸规格复印)的证明(证书)材料,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审核后留存复印件,原件退还申请人。
4.体格检查表(申请认定人员于2016年9月12日至9月20日前到平远县人民医院门诊大楼五楼防保科体检)。
四、其他
(一)认定费用: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10〕814号)规定,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包括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申请与学历不对应层次教师资格的人员)须缴费240元。
(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方式为说课,内容为相应学科教材;时间定于2016年9月24日(星期六上午8:30开始)。
(三)请申报人认真阅读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16年秋季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粤教继函【2016】31号)精神及申报条件。
平远县教育局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